一、船舶修理受伤由哪个法院管辖
修船时造成人身损害的,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被告人所在地或者受伤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1、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4、船舶灭失;
5、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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