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乐于助人的被告人徐某好心搭载他人回家,不料,酒后驾车结果发生车祸,不但自己受伤,还要赔偿吴某爷孙俩的损失。
4月8日下午,被告徐某在市区某餐馆吃完饭后,驾驶着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丹阳路车站回鼎城区周家店镇。出站口时,碰见熟人吴某爷孙俩,于是徐某载吴某爷孙俩一同回周家店。因徐某酒后驾车,当行至石公桥路段车辆在转弯时,农用车冲到了路坎下边,徐某及吴某爷孙俩三人受伤。其中,吴某构成九级伤残,吴某爷孙俩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药费近3万余元。后经农机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找徐某索要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徐某认为是无偿帮助并且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调不成,吴某爷孙俩于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因忽视道路安全,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导致吴某爷孙俩受伤。虽然徐某未收取费用,但当吴某爷孙俩上车后,原告即负有将其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因此,徐某应承担吴某爷孙俩的损失。同时,法院还认为,当吴某同意徐某的邀请上车之后,明知徐某酒后驾车,但没有阻止,自身的安全意识亦不够强,应负部分责任,故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原告吴某爷孙俩的损失共41532.23元,由被告徐某负担33225.78元,其余损失自负。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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