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规定的几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31:31 264 人看过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

(一)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人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首先是对内幕交易人员身份的认定,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分为七类: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其关联人士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从业人员,而实际上仍有大量的应属于内幕信息人员未被包括进来,尽管证券法增加了一个授权性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但是对这些人究竟是哪些人,对其如何认定,参照何种标准认定,均未作出任何解释。

笔者认为,“其他人”中还应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有监管或审批权限的公务员。

(2)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往来银行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机构与个人。

(3)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其他非控股法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交易人员,本人认为其范围过窄,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股东的股权越来越分散,像广发银行这样的公司其发起人股东有55家,前十名股东合计拥有50%的股权,每家的股权比例均在5%上下,因此不能够简单的以一定数额的股权比例来简单划分。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上一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得其可能通过合法途径、便利条件而获得内幕信息,因此也应是内幕信息人员的一部分。

(5)离开公司未满3年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地位,他们在离开公司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可能会同原公司保持联系,而获得内幕信息,因此应对离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一个时间限制。

(二)内幕信息的认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内幕信息的两个特点即信息尚未公开、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第一,信息尚未公开。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各种信息资讯的价值就体现在其的时效性。证券市场是瞬间万变的,对资讯的时效依赖性极强,信息的提前取得往往意味着交易风险的降低及巨额利益的获得,短短的几分钟甚至是一分钟,都有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内幕信息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算是公开?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其理论依据是需要达到大部分的社会公众有可能知悉该信息的状态,即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是由交易所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类,对于涉及股权转让、并购等的重大信息,采取不定期停牌制度,待有详细信息披露后,才允许恢复交易,而其他相对重大的信息则采取定期停牌的做法,这种规定借鉴了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对内幕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

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十九种内幕信息的类型,其中还包括一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对内幕信息类型的客观描述已经是较为全面的,但是却并未有明确的定性描述,如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达到何种水平才可以成为“重大影响”?如何认定内幕信息与证券价格波动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内幕人运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切都应该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而明确下来,否则一味的授予或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者因无据可依而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判断,长期拖滞的现象,将会损害法律的威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证券公司相关文章
  •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有关费用的收取是怎样规定的?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目前,我国证券活动中的收费项目主要有:证券发行承销费用,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收费(包括出具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的开户收费,委托交易的佣金收费,证券交易所的席位费、经手费,投资者查询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收费,公告法定披露信息事项的收费等等。证券交易活动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社会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等多个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投资顾问和咨询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有偿服务的收费问题。这些收费项目的设置、收费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的成本,对建立低廉费用、高效服务的证券市场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为此,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收费,应当坚持公
    2023-04-30
    80人看过
  • 对我国婚姻效力司法实践的几点思考
    我国婚姻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受法律保护,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之间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受法律保护,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我国现行立法对事实婚姻及其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显然是一个法律漏洞,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2、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的效力与事实婚姻混为一谈,没有弄清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或无效的关系。3、以形成时间作为划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标准,缺乏科学性。因此,笔者建议,
    2023-06-04
    378人看过
  • 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
    2023-06-06
    341人看过
  • 对刑事赔偿规定的几点思考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过实施,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及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更重要的是有效的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但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司法机关的不断实践,《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规定逐步显露出了不足和局限。一、从认识论上看,刑事赔偿规定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任何一个正确的认识都是对某一客观事物的某种程度或发展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本来面目的反映,任何一次正确的实践活动,都是与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的。再者,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的,当事物尚未发展到某个阶段,对那个阶段的本质和规律最多只能作些预见,是否科学还有待证明。所以对事物的认识,尤其是对复杂事物的认识,不可能一蹴而就,而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对内幕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理由
    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直到本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大崩溃,引起史无前例的经济大恐慌,人们才反思到,内幕交易的盛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是引起证券市场瘫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迄今为止,各国证券法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了禁止内幕交易,反对证券欺诈的法律制度。但是在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问题上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用市场信息,追求商业利润是每一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因此,投资者也必须面对因其决策失误而带来损失的市场风险。在内幕交易中,买卖者与内幕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就不应抱怨内幕交易的不公平;有理论将内幕交易视为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一种褒奖手段,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内幕交易得到的利益是对其才智和管理的报答;还有人提出任何依赖
    2023-04-24
    114人看过
  •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无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要意义有: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要求;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一、通缉犯有追诉时效么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追诉时效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追诉时效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刑追究时效是不一样的,追诉时效有中止延长等的情形。二、刑事犯罪有追究时效吗刑事犯罪有追究时效的。具体而言,犯罪行为的追诉存在时效的规定,即经过了法定期限之后,就可以再追诉案件了,而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
    2023-03-23
    202人看过
  • 关于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几点思考(下)
    (四)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外,可以象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设立证人奖励基金,建立分级奖励制度。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的奖励,以此奖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五)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强制作证原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和实行的一般原则,否则无以确立法律的权威,也无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在英国,除被告人、被告人的配偶、国家首脑以及享有外交特权的人不得强迫其作证外,任何人都可以被强制作证。对于具不履行作证义务,英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向证人发出传票或传证令强制证人出庭,直至可对其签发逮捕证或者藐视法庭罪对其进行处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至第153条规定,对违反到场义务的证人,可经罚款,并命其赔偿由于不参与不参加所产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则定罪量刑。四、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
    2023-04-22
    355人看过
  • 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调研的背景2009年年初,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适时开展了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专项检查活动。此次检查重点放在服装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315个,清退疑似童工1名,处罚1起,金额5.5万元。检查中发现,尽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颁布实施已经6年多了,近几年又有《劳动合同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但在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仍然存在法律意识淡漠,违法使用童工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也常常面临取证难的问题。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甚至童工家长的不配合。另一方面在开具户籍证明,证明童工年龄上存在现实困难。因此,梳理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细化完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今后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禁止使用童工
    2023-03-31
    74人看过
  •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
    所谓“内幕交易”又被称为“知情交易”,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及交易过程中,若干掌握有关上市公司未公开重要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避免经济损失为目的,在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先市场而动,直接或间接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一、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危害1.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损害所有资本市场参与者具有公平获利的机会,而内幕交易使大众投资者和内幕交易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如果不能保障公平竞争,就无所谓竞争机制,信息公开就没有意义,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就会被破坏,这样,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
    2023-02-22
    180人看过
  • 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提要:本文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证券立法现状出发,通过对各国证券立法的比较,对内幕人员、内幕交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法律界定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和健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作出了建议。●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衡机制证券市场是资本与信息交融的资讯市场,投资者有权利用所知信息作出投资判断,但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则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使投资者觉得市场不公,远离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和本意受挫。190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trongV.Repide一案中确立特殊情事法理,成为制裁证券内幕交易的最早规范①,之后各国证券立法纷纷对内幕交易加以禁止,旨在捍卫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一、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和我国立法概况禁止内幕交易的必要性在于:第一,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内幕人员先进行内幕交易再公开信
    2023-04-24
    56人看过
  • 内幕交易罪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
    2023-04-23
    54人看过
  • 融券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的初步分析
    融资融券是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融券业务把做空机制引入股票市场,将对市场定价机制和交易行为产生深远影响。融券交易方式的引入将对原有证券市场产生以下四方面的影响:对股票价格波动起到稳定作用融券交易是金融衍生品推出的必要条件,融券交易股票的超额收益率被部分对冲。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中国资本市场有着深刻的体制烙印。中国建立资本市场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一点决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必然有着其特殊的制度安排。国有控股企业将占据未来市场定价的主导地位。央行证券将成为表达国家信用的强有力载体。在中国推出融券交易以后,对股票价格波动的稳定作用一方面来自市场供求的自然均衡,另一方面将来自国家信用在资本市场的意志体现。融券交易推出后的中国资本市场,将会以其特殊的社会属性和市场结构向大家呈现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交易图景。
    2023-04-24
    423人看过
  •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几点思考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它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它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付出劳动和资本,通过诚实经营创造出的有特殊价值的财产,虽然《商标法》为保护这种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明显,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对此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涉及到的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05年我科查办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类案件居多,也有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
    2023-06-07
    384人看过
  • 我国鉴定立法的思考
    本文是对我国鉴定立法的专题性研究。文章从分析我国目前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鉴定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论证了鉴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鉴定权、鉴定人、鉴定对象和范围、鉴定标准化、鉴定程序、鉴定法律责任、鉴定在非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和涉外等方面对立法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关键词:鉴定制度、鉴定立法、必要性、立法思考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
    2023-06-06
    40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更多>

    #证券公司
    相关咨询
    • 对于内幕交易、欺诈证券、金融票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有哪些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5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根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
    • 内幕交易有几种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6
      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有关费用的收取是怎样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目前,我国证券活动中的收费项目主要有:证券发行承销费用,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收费(包括出具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意见书),证券交易的开户收费,委托交易的佣金收费,证券交易所的席位费、经手费,投资者查询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收费,公告法定披露信息事项
    • 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4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无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主要意义有: 1、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要求;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现行的刑事案件;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可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