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和主办人有何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24:57 264 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案件的承办法官即案件的主审法官。但是,具体需要看案件的程序。若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采用的是独任审理制度,承办人仅有一个审判员(法官),即主审法官就是承办人本人;若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是由三个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其中案件可能会有一个审判长一个审判员。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要清楚

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必须清楚完整,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方面。陈述要做到实细真。所谓实,是指案情语言表述要贴切,不可有夸大或缩小案件情节的字眼,语言不得模糊似是而非;现场检查及记录,调查取证笔录等现场感要强;各类证据要充分有力,案情陈述过程中不得含个人观点。所谓细,就是不能忽略整个案件调查的任何细节,特别是影响到案件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某些情节;不得粗制滥造,各类证据、证言不得脱节,不得有漏洞。所谓真,就是案件查处的各个环节之间要有逻辑性,前后过程合情合理,因果关系明显,违法事实与证据证言之间相互印证等;整个案件陈述要有条理,轻重要有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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