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4:20 374 人看过

执行就是兑现,是一种裁决后的权利实现活动,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兑现过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检验审判工作最终是否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标准。法院执行的效果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法律的权威。法院执行的方式及措施有多种,通过有效的执行手段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在实践中,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是比较常采用的执行方式,此种执行方式具有其有利性,但也存在弊端。笔者针对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以寻求完善。

一、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主要类型

1、提取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此类执行案件是比较多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按照现今的经济水平,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是比较可观的。倘若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该份固定工资收入即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

2、提取被执行人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是在企业或公司工作,工资收入由企业或公司自主发放。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统一发放不同,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且与企业或公司的效益有很大的关联。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要与相关企业作好联络。

3、提取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养老金是社会对离退休人员在职时社会劳动成果的再分配,是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后主要的生活来源,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扣划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人民法院可以在确保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直系亲属按月留有必要的生活费用后通过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扣划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以确保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

二、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方式的利弊

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的是想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应得权利得以实现。如果一个案件久执未结,势必会影响执行工作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最佳结果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是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全部义务。但是,一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将无法继续执行,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依法恢复执行。

近几年,法院十分重视案件的执行和解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案件完全执结率等指标。为此,创新执行方法,破解执行难,成了各级法院时常探讨的话题之一。其中,提取工资收入等方式是执行工作中较经常采用的执行方法,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较为固定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履行完毕,申请人也较为乐意接受这种保险的折中的执行方式。

提取工资收入的方式,一种是经过法院调查核实,确定被执行人除有固定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裁定提取工资收入;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由法院作出裁定提取工资收入。通过提取工资收入,可以在确保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基础上又可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得以兑现,有助于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提取工资收入的执行方式虽然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

首先,案件执行期限过长。一般通过提取工资收入方式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都比较大,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多。许多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履行完全部确定义务,通过提取工资收入虽然能确保执行完毕,但许多案件未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执结,总给人悬而未结的担忧,影响案件的执行效果。

其次,案件管理易混乱,耗费执行资源。依照相关规定,案件执结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订归档。而尚在提取工资阶段未能完全执结的案件,则给装订归档等工作造成影响。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案件需要在几年或是更长的时间内才能完全执结。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重复工作,每月关注案件的提取情况,耗时又耗力,不利于案件的有效管理。

再次,协助执行单位协助不力,造成案件执行难。对于由财政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因有比较规范的提取方式,执行过程相对顺利。而对于由企业或公司协助执行的案件,因具有一定的不定性,执行难度相对较大。如果协助单位存在不良的保护主义或不作为,则给执行工作造成更大的不便。

三、解决提取工资收入执行案件的弊端的几点对策

1、强化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即时强制实施权的有效实施。案件在进入提取工资收入的循环平稳实施阶段后,应当继续用尽案件的其他执行措施。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应当即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结案。

2、加强案件的有效管理,合理分配执行资源。案件装订归档后,应当适时或定时对该类案件进行整理,建立相关案件的台帐,做好执行阶段的各种执行记录,以免发生错漏。对于有能力的法院,可由专人对此类案件进行管理,并协助原执行案件的法官共同完成案件的执行。

3、加强与协助执行部门的有效联动。协助执行单位是此类案件执行顺利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法院应当建立相关的联动机制,防止非法干预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促进执行案件的有效执行。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法院可通过电视、报刊、宣传单、板报等媒介方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督促执行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配合执行工作。

作者:杨海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21: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行政主体若干问题探析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法是: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我们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与日本等西方国家所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有所区别。他们所使用的“行政主体”,通常仅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还包括非国家的公法人,如公共组织、公团、公库、公共会社等,而不包括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其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其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能行使行政职权,但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三,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3-06-13
    174人看过
  • 浅谈民企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问题
    -----张国栋从大学毕业后,从踏入企业大门的第一天,就不断的感慨,真是开了眼界了,今天就不谈国企了,他们由于制度的僵化,接二连三的体制改革,是往先进靠拢了点,虽也没起太大变化,尤其是事业单位改制,但至少团队很稳定,也符合稳定压倒一切。但民营企业日子就难过多了,说营销部门是赚钱团队,但都像走马灯似的,一个月就会走四个来两个,基本平均每季度洗牌一次,员工如此,管理层也不例外,连副总裁都挂在网站上一直招聘,随时预备现任干不好,收拾东西走人,公司也会有新人及时补任。这种不稳定原因讲起来很多,但据我调查,属于企业自身原因占绝大多数。很少有人在这个问题上认真反思,打开网页和各类媒体,都是鼓吹自身员工问题多些,应该明白,掩盖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民营企业如此高的人员更新速度,也是短命原因关键之一。因此,带来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下面就结合这几年的企业研究成果和一线工作感受,和大家或分享或探讨几
    2023-06-10
    223人看过
  •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被告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好合同诈骗案件,专业人士仅就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略作如下探讨。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也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及主要不受市场调节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备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协议,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另外,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
    2022-11-07
    70人看过
  • 浅析执行和解的有关问题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一、执行和解存在的问题与缺陷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
    2023-06-06
    367人看过
  • 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关键词】:受案制度起诉条件程序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纠纷能否顺利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诉讼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起诉权,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
    2023-06-06
    231人看过
  • 浅析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
    河南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9717万河南人中,71.1%是农村人口。而其中外出务工人员就占了农村劳动力的33%,每年外出劳务收入达到1600多亿元,约占农民纯收入的40%。但经济的发展伴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随之而来也便是省外案件委托省内法院执行的日趋增多,而这其中数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就成为委托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于各地人口流动速度快、数量多,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与其财产不在同一地的案件,也就需要各地法院相互协助,考虑异地执行的人员、费用等因素,委托执行就是一种解决人与财不在同一地的执行案件的最佳方案。笔者仅以所在基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情况分析委托执行案件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应如何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委托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一)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多
    2023-06-06
    273人看过
  • 浅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自2002年1月1日试行以来,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时基本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还存在若干缺陷,而《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未作规定,这也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就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初步探讨。1、刑事再审案件证据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再审证据的认证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尤其是新证据的认定更是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之一。《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虽对刑事再审证据的质证、认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各地法院具体操作认证时的程序和方式不尽相同,再加上我国目前没有证据法、
    2023-06-11
    340人看过
  •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探视权是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的意义、特点,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希冀对解决法院执行探视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所裨益。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2001年4月我国修改后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首次明确从法律上规定了探视权。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来往,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一、探视权强制执行的重要意义为保障探视权的实
    2023-06-12
    71人看过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探析
    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已在2011年1月1日实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也将在2011年7月1日施行,现结合笔者办案实际及法律法规规定,就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概念及种类:1、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从社会保险机构和(或)用人单位应得的经济补偿。2、种类:根据《条例》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工伤保险待遇有十五大类,具体可分为: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及标准:(一)支付:可视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亡)者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人引发的工伤而分为三种。1、参加工伤保险的
    2022-11-15
    419人看过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
    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裁决书由法院执行,申请人必须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2年之内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一、仲裁裁决的送达方式有什么?仲裁裁决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
    2023-02-17
    284人看过
  •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一、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进行清偿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上,尚未就执行分配制度进行体系化、制度化的立法和解释,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手,2004年最高院曾发布过《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正式发布。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至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
    2023-06-01
    176人看过
  • 法官定额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法官定额制度,即从编制上确定未来法官数量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分别提出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指出,确定法官编制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为法官助理,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可见,实行法官定额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等措施,促进法官队伍精英化,提高法官队伍素质。这一举措符合当今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和潮流,有其积极意义。然而,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许多亟待改革与完善的现实问题。一、法官定额的合法性问题及与法院现状的冲突《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
    2023-04-24
    212人看过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何规定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
    2022-10-16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13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才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情节较轻的贪污贿赂犯罪,不适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 3、具体法
    • 北京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3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