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水产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我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工作刚开始不久,虽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港口船管制度上,也还有不够完善不够落实的地方。沿海各地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前一段船管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港口的船舶管理工作,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检查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闽政〔1981〕综492号文件“关于批转省交通厅、水产厅、公安厅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颁发《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情况,我们联合组织了工作组,对全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验收。从检查的结果来看,各地交通、水产、公安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为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不久,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1.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全省大多数地方的船只摸底、登记、发簿、编号及人员政审、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但还不同程度地留有尾巴,有个别县、市或公社、边防派出所管区的工作进度较慢,甚至差距还很大。
2.港口船舶管理规章制度虽已建立起来,但还不够巩固、落实,船舶租借买卖和人员变动情况还不能及时地掌握和控制,有些地方船管机构没有建立起来,不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因此,个别地方利用船只下海外逃和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突出。
3.有个别县、市的交通、水产、公安等各职能部门在分工协作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农副业船只的发簿、发证等问题上,三家之间,各部门内部之间的认识上还不够一致,工作上不够协调,甚至产生一些矛盾,影响了整个工作的进度,也给群众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各地普遍反映,我省有些地方(如福州、厦门)港口船舶的行政管理机构达七、八家之多,而且在航政管理上、规章制度上、收费标准上、违章处罚上都不尽一致,既不便于管理,也不方便群众。
此外,有些地方的社队船管站还存在着经费开支困难或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
根据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工作,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抓紧完成扫尾工作。要求各地交通、水产、公安、边防等部门,一定要在今年完成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扫尾工作,使船管整顿工作善始善终地全面完成,逐步走上正常管理轨道,充分发挥船管工作在对敌斗争、治安管理和打击走私、维护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要进一步巩固落实港口船舶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各地着重抓好二项工作:一是要在沿海主要港口普遍建立社队船舶管理检查机构。目前尚未建立起来的,应由公安(边防)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抓紧建立;已建立的,要加强领导,经常整顿,巩固落实,严格管理制度,必要时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二是要建立经常性的船管工作检查制度。各县的交通、水产、公安三家应每半年联合检查一次本县船管工作的情况,省地的三家每年也要进行一次碰头或检查,以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要求各地交通、水产、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政府和中央三部文件的要求,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船管工作中的作用。对于目前各部门内部之间存在的问题,要求各业务部门认真研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尽快妥善解决。
同时,我们建议在沿海各地、市、县以及公社成立港口船舶管理领导小组,由同级党政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公安、交通、水产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不设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碰头的形式,互通情况,研究解决船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三家的力量,使船管工作更好地落实巩固下来。
4.对于社队船舶管理检查机构的经费来源和收费标准问题,省政府492号文件和中央三部文件中已有原则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至于收费标准,全省不宜作统一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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