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对于公有住房继承是否必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7:12:50 388 人看过

公有住房所有权归国家,并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居住人只有享有居住权。因此,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不能发生继承。同时,居住权并不是一项法定物权,公有住房居住人的继承人请求继承居住权的,于法无据。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去世后,不会发生房屋的继承关系,但可以前往公有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更名手续,当然,继承人必须符合申请办理更名的条件,并按顺位申请。如成都市规定申请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截至承租人死亡时,与其连续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在申请顺序上按照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子女和父母、第三顺序其他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的顺序申请,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后一顺序的申请人没有资格申请,同一顺序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的,需要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

公有住房能否改变房屋用途?

答: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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