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评估结果可不可以提出重新评估
问:我是一个私营业主,因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了我一套机器设备,在执行中,评估机构根据法院的委托作出了比市场价格低很多的评估,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想申请重新评估。
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答: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会视情况作出是否准许重新评估的决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俗话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主要是指债权人打官司虽然取得了胜诉,但债权却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类似的个案,固然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没有财产执行引起的,也有一部分是由于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给债务人趁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抢先取得受偿造成的。笔者认为,企业清理债权时一定要重视诉讼保全,债务人有财产的一定要做好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对债务人财产或与案件有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时要注意几点:
(一)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债务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股票证券、股权股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案外人的财产不得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四)申请保全银行存款、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期限一次不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保全期限届满前应当向法院办理手续,才能相应延长。财产保全有着极大作用,它不但可以固定债务人的财产,为日后执行提供物质基础,可节省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诉讼保全的财物中直接、优先受偿(除了采取破产、参与分配程序的以外)。此外,诉讼保全还可以造成债务人心理压力,使债权人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因此,诉讼保全对于企业有效清理、实现债权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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