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终止内容繁多,故分为上下篇:上篇主要介绍到期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和劳务派遣终止这三种一般情况下的终止操作;下篇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其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实务判定的难点,同时劳动合同终止限制以隐含的法律条款出现,终止延期包括的形态多样,故将这四类操作放在下篇介绍。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存在到期终止的问题,其到期终止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到期终止的日期。如固定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则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一般为2015年1月1日24时,如单位上下班时间为朝九晚五,则截止到2015年1月1日17时,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2、到期续签前置程序。到期终止的续签程序必须作为到期终止的前置程序,具体操作参见附件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3、到期终止通知义务。到期终止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目前仅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其他地方无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
附件1: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先生(女士):
本公司拟与您续签(终止)劳动合同。请将本通知内容填好。于年月日之前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提交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本公司将不再安排相关续签(终止)事宜。
您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将于年月日届满,您是否愿意以原劳动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继续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愿意□不愿意
如您不愿与本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请表明原因:
□提高劳动报酬□个人原因不愿在公司工作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签字
送达人:
受送人:
见证人:
附件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提出不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故双方劳动关系将于年月日到期终止。
现就劳动合同终止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1、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于年月日到期终止。如您发生延续事由,请及时向公司提出,并提出相关证明,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2、您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3、在您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您
□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将向您发放经济补偿金共计元(大写),请到财务室领取,并做好相应签收记录。
□不符合发放经济补偿规定的,公司不再向您发放其他款项。
4、您在离职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行为。否则将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送达人:
受送人:
见证人:
2.事实劳动关系到期终止2、入职至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操作
(1)入职满一个月内,单位因职工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注意,单位应提前做好书面催告程序,催告程序参见附件1.
(2)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入职满一年,经单位书面催告,职工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
(3)入职满一年的次日起,单位和职工之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
(4)注意此种情况下的终止为用人单位法定终止权,且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职工方不享有单方终止权。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操作。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注意,任意一方的终止只能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至届满一年的期限内行使,原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
4、劳动合同无效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不适用终止,而只能解除。
因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单方可以单方解除,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导致无效的,一般为部分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整体效力,也不会影响合同期限条款,适用到期终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也是是部分条款无效,则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可以到期终止。
3.劳务派遣到期终止劳务派遣到期终止操作相对简单,对劳务派遣关系可以分为劳务派遣合同和用工合同两份文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用工合同期限,则用工合同期满,用工单位应续签用工合同或者将劳务派遣工退回,但续签或退回,只要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未届满,则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未终止;
2、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用工合同期限,一般实务中不会出现此类情况。如出现,则认定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终止,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无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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