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评估必须公正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
二、达到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要求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针对工程质量必须做到公正,主要体现了我国的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任何评估报告书都必须客观适度,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是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惩罚的,并且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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