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挂牌上市。2007年8月,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中期报告中反映每股收益为0.31元。2008年1月30日,该公司年度报告称,其2007年实现利润5.4亿元,本年度增加资本公积金达6.48亿元,每股收益为0.83元。鉴此,市场发生异常波动,股民们对此表示疑问。主管部门遂会同有关机构着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以下方面的严重问题:
1、该公司在2006年上报的上市申报材料存在虚报产品销售额、虚增产品库存和隐瞒公司2006年度亏损1.4亿元以及虚报盈利4600万元等事实。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含有上述虚假内容并出具了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2007年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
2、该会计事务所在2008年初出具审计报告并由该上市公司在2008年1月30日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有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虚构利润和虚增资本公积金达3亿多元的情形。由于该上市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有关部门决定予以查处。
二、法理分析
谁应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查处本案的违规行为时,在性质认定和追究对旬方面存在如下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报材料及年度报告中含有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内容,皆出自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因此,某会计师事务所构成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上市公司,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申报和公布的,其中内容含有虚假及隐瞒情形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该上市公司并无责任。二是认为,不管会计事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中是否含有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最终申报和公布均是该上市公司的行为,正因为其申报和公布了这些虚假和隐瞒事实的材料和年度报告,才误导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因此,该公司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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