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9条规定,劳动纪律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17条1至8款未将劳动纪律列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不同规定,从立法的技巧性来判断,劳动纪律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17条9款作为兜底条款,又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又说明这《劳动法》19条的关于劳动纪律的规定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19条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应对《劳动合同法》17条9款作出相应的解释。
本人认为,劳动纪律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按章操作、依约出勤、奖励惩戒等方面的约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通过民主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比直接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更能体现民意,更有利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来说有效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二、医疗卫生劳动合同怎么签
(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
(3)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前者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
(4)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5)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的条款,也可原则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否则为无效规定,不具有拘束劳动者的效力。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分为法定终止的条件和约定终止的条件。法定终止的条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约定终止的条件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司终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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