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安徽省高院出台了《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11月20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获准在安徽省高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录。
《办法》共17条,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界定、基本条件、信用等级、入选标准、收费标准、担保金额、违规处罚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次确定的12家融资担保公司,是安徽省高院在各融资担保公司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商请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择优确定产生的。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需要此项服务时,可以在名录中自行选择。
安徽省高院副院长汪利民在发布会上表示,进入名录,只意味着安徽省高院对该机构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能力进行了预审查,以确保保全措施及时、便捷,方便当事人诉讼。安徽省高院将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增补和更新。
名录以外的其他融资担保公司,仍然可以在安徽省高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定前,会对其担保能力、信用状况等实行一案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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