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新《合伙法》与旧《合伙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修订后的《合伙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有限合伙的某些情况进行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道。因此,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三、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在法律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还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之进行交易,则该有限合伙人应对该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即,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IV.根据有限合伙的特点,修订后的《合伙法》做出了一些与普通合伙不同的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自己的业务或与他人合作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或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有限合伙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对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普通合伙一章中有“特殊普通合伙”一节。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此外,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的规定应适用,《合伙法》只规定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律师事务所等许多专业服务机构未注册为企业,不适用《合伙法》的规定,但也可以采用《合伙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形式。因此,修订后的《合伙法》在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采用合伙制的,其合伙人的责任可能受本法关于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责任的规定的约束。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宣传要求。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对手的利益,应将此情况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合伙人的特殊责任形式。这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最关键的内容。修订后的《合伙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规定: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名合伙人或者多名合伙人因其业务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非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仅对特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该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弱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订后的《合伙法》明确规定了对特殊普通合伙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在本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因此,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本法未对特殊普通合伙作出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的规定。修订后的《合伙法》首次对合伙企业的破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如果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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