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3:31 52 人看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穗字〔1992〕12号)、《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穗字〔1995〕17号)的精神,按照统一规划审批,统一管理法规、统一业务领导,明责分权,依法办事的原则,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区属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由各区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用地会议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范围内的区属开发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需分解建设用地,由规划分局按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项目需要,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由区政府按指标限额审批土地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次审批的地块具体分割,经区规划分局根据详细规划提出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30层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审批,包括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和办理有关复文:

(一)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

(二)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的综合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四)本区辖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和经市规划局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

(五)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含原状维修)。

(六)办公或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

规划分局审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其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必须在15日内做出会审决定。

第七条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经街、镇或区其它部门越权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其中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直接查处。

第八条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委托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设计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规划分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必须包括应承担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审批区属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的意见,并符合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第九条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超过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使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测绘的地形图。

第十条规划分局审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单体建筑设计要点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或报建,其建筑设计图应与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性质,用地单位、界址和面积。

(二)审批建设工程报建应核准建设工程与规划路、规划河涌、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关系,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可报市规划局协调。

(三)报建的地形图必须是广州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市规划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规划分局进行验线。主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城市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的报建应由广州市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图纸应有报建特许人盖章。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十一条规划分局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均必须在审批或作出处罚后7天内报市规划局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法规和要求的,市规划局有权在收到备案后15天内否决,责令规划分局纠正,或直接予以撤销。规划分局必须在15天内重新审批或作出行政决定。规划分局审批文件不备案的,市规划局有权在发现后予以否决。

市规划局的各类规划审批文件(含一书两证),必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区规划分局。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分局的审批文件进行建设,审批文件被市规划局否决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分局的各项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发展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可由规划分局委托所在镇建设部门受理报建申请和进行初审,报规划分局审核后以规划分局名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8: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三十日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三条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
    2023-06-10
    243人看过
  • 延安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管辖范围及界址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村、居委: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辖范围及界址划分和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秩序,根据《延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延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延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姚店,南至三十里铺,西南至万花山,西至裴庄,北至河庄坪。另加南泥湾镇,控制地带安塞县王瑶水库区。总面积1840平方公里。具体分为中心市区、近郊区、外围组团和控制地带。中心市区范围:东至机砖厂、南至高坡、西南至张坪,西至莫家湾,北至101仓库。面积80平方公里。5个外围组团范围:姚店工业区:东到康家沟,西至李渠贾渠沟,南至山脊线,北至石子沟、碳窑沟村(赵刘110变电站)。在此范围内有4个居委即:姚店、向阳、张尔村、碳窑沟和8个村庄:前四十里铺、后四十里铺、康家沟、姚店、白牙、张尔村、石子沟、碳窑沟村。李渠仓储区:东至贾渠沟、西至崖里坪、南至阳山后山脊线,北至沙家沟、柴崖村。在此范围内
    2023-06-10
    227人看过
  •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镇区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关于加强镇区规划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加强镇区规划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业立市”的工作方针,实施“小城镇大战略”,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强镇区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抓好规划编制,完善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建设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各镇区应重视规划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当地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一)各镇区要抓紧镇区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按照相对集中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重点统一规划住宅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已调整行政区域的镇区,应按此原则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编制镇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参照《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对镇区规划区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印发《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肇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五日肇庆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增加我市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完善城市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公众的城市规划知情权和对城市规划的监督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民主、高效、廉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公示内容(一)规划编制。公示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编制完成或调整完善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或调整成果中的规划依据、规划方案文本、图件及相关材料等内容。(二)规划选址。公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市民关注的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中的项目介绍和图纸等内容。(三)规划设计。公示已完成待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规划方案,风景
    2023-06-10
    301人看过
  • 柳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会员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为保障各类建设活动在科学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我市急需加强对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柳州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依照实施。柳州市城市规划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
    2023-04-22
    138人看过
  •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注销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规[2004]973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注销行政许可暂行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注销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许可注销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本局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本局不得违法注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应当在发生注销行政许可事由后十五日内发出注销公告:(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并得到批准后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后一年内
    2023-06-05
    50人看过
  •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五月十四日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南京市规划局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和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要求,各城市须尽快编制或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现根据国务院和九部委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方案。一、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1、以做全省“两个率先”排头
    2023-04-22
    50人看过
  •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现将《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更换文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渝规发〔2005〕146号文停止执行。特此通知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规划危房改建意见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6月20日印发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我市危房改建工程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就加强都市区范围内危房改建工程规划管理制定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遵循。一、本意见所称危房,是指具有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已经垮塌或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书面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二、本意见适用于无法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间距等要求的危房改建。三
    2023-04-22
    224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如期顺利完成。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为圆满完成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建设部建函规[2003]115号、省建设厅[2003]30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构建“区域城市”的整体框架,以生态、环境、资源、空间容量为限定,确定远景规划,健康有序推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二)以实现“两个率先”为战略目标,通过总体规划的编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城市建设思路,落实发展空间和建设项目,提出具体的建设实施建议。(三)围绕城市发展重点、突出解决关键问题,以提升城市功能
    2023-06-10
    126人看过
  • 印发《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府发[2004]11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2004年3月10日颁布,2004年4月1日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十日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佛山市域区划整合,建设百万人口的中心城区,加强对顺德中心城区规划和土地控制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顺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在顺德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顺德中心城区,是指本区大良、伦教、容桂组团形成的规划区范围。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区规划国土局是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顺德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
    2023-06-05
    479人看过
  • 泰安市城市规划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第三章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第四章规划专家组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六章附则经2004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OO四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等。第三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泰安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决策。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规划专家组),对城市规划有关事项进行评审论证。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审议或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效率和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
    2023-06-10
    492人看过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关于加强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打好城市牌,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美化我市的市容市貌,改善市区的灯光夜景,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强对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的规划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建筑物灯光夜景的规划管理范围为2015年市区城市建设用地70.48平方公里。具体包括:(一)旧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市区重点街道两侧的建筑。具体街道为:运河东一路至运河东三路、运河西一路至运河西三路;红荔路、育兴路、东兴路、东城西路、体育路、建设路;莞穗大道、可园路、可园南路、金牛路、罗沙路、学院路、莞龙路;东纵大道,创业路,八达路,东城大道,东城中路,东宝路,东城东路,翠峰路,旗峰路,莞长路,鸿福路,三环路,外环路,新源路,南城科技路,金鳌大道,万高路,宏远路,三元路,南西环路,南外环路,莞太大道。(二)新城市中心区内的公共建筑。(三)居住小区的沿街建筑。二、建筑物的灯光夜景设计方案图作为市区建筑设
    2023-04-22
    256人看过
  •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9]12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下属单位和所代管的中央在沪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报名的组织工作。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年四月七日上海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办法为保证本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发[1999]39号和人办发[1999]121号的通知精神,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考试,具体办法如下:一、人员范围及申报条件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
    2023-06-10
    367人看过
  • 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广州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一、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称职工)。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一)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本细则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二)199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
    2023-06-09
    28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涿州市城市规划局宅基地登记表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9
      宅基地向非农村户口人员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 城关区城市规划局那边网上交通违章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03
      交通违章可以在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通过浏览器,进入交通综合管理平台;选择自己所在的区域点击进入; 2、点击右上方的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进行注册; 3、注册完成后进行登录,进入到个人中心,点击用户信息管理进行绑定;分别绑定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点击确认(只能绑定本人信息); 4、绑定信息完成后,点击左侧的违法处理业务;选择电子监控处理,在线办理,就可以查询处理自己的违章记录; 5、
    •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规划开发应遵循的原则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
    • 北京市城市司法局是怎么划分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 城市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