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5:42:05 444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义务而失去另一方的信任利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变更或者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投标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签订之前),因某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必然招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定标后的责任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对招标人的约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对于中标人的约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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