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读本条可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客观上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侵犯的是患者的人身权利。
这一规定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与概括性的事故犯罪不同。我国1979年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概括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分解为“生产、作业重大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的情形从一般责任事故中独立出来,规定了最高为15年的法定刑。
第二,它与普通过失犯罪的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不同。我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就是包括“医疗事故罪”这样的罪名。但比较而言,医疗事故的法定最高刑与一般过失致人重伤罪相同,比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并没有体现出它作为特别规定的要求。
从前述对医疗事故罪刑罚配置现状的分析可看出,其存在如下缺陷:
1.刑罚设置单调,只安排了两个刑种
刑种是指刑法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主刑有五种,即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刑法规定可以适用于医疗事故罪的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
而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并把医疗事故划分为四级十二等。根据通说,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一级、二级、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这说明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有必要针对不同后果设置不同刑罚种类。现行规定只设两个刑种,远不能适应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多样性的需要,不利于处理纷繁复杂的医疗事故行为。“同时,对医疗事故犯罪仅仅配置自由刑种,可能并不是一种令人十分满意的方案”。
2.刑罚相对较轻,破坏了刑法条文的内在和谐
第一,医疗事故罪与其他事故犯罪相比,责难因素增加了,量刑幅度反而小了。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这些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与医疗事故罪并无二致。但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其他责任事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最高为7年、10年、15年的有期徒刑。这使得医疗事故罪最严重的情形也只能在3年以下选择刑期,可选的幅度太小。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据说在于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有:医疗活动是由负有特定义务的从事特殊行业的医务人员构成;医疗活动的诊治对象为活的肌体、活的人;医学事业的高科技含量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性;医学未被认知领域的宽度与深度。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是责任事故而不是技术事故,在犯罪构成的要素上已经排除了技术上探索和医疗风险的因素。刑法只惩罚没有严格按医疗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规程行事,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因此,对那些情节非常的恶劣或后果非常严重的案件,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确实有失公平。
第二,不符合国际上所采用的业务过失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对业务过失犯罪,国外立法尽管在罪名独立性的设置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没有将业务过失致伤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德国、巴西;有的国家把业务过失独立于一般过失,规定业务过失罪。但无论是独立规定还是概括规定,都采用了较一般过失(或者基本罪)为重的刑罚。如巴西《刑法》第121条第3项规定的一般过失杀人罪,处1年至3年拘役,同条第4项规定过失杀人的情况下,如果是由于违反职业、手艺或工程的技术操作规程,刑罚加重三分之一。而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其立法理由“应当认为,刑法典关于业务上过失的规定,是鉴于业务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在违法性与责任两方面,都比通常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严重,而设立的加重处罚的类型”。[9]在中国刑法立法将过失犯罪可分为普通过失犯罪和业务过失犯罪的规定后,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当中一个独立罪名,当属无疑;然而其法定刑的设置却与国际社会的经验立法相背离。
第三,医疗事故罪作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其法定刑最高刑比一般过失犯罪轻,违背了法条竞合的基本要求。刑法理论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当立法在基本犯罪的基础上有特别规定的时候,特别法的规定往往是基本刑的规定不足以达到惩罚目的才作出的。因为,基本刑往往有最低的下线的,实际适用中足以满足从宽处罚的要求,没有必要设立特别的事故犯罪,之所以要设立特别的事故犯罪,就是为了提高法定刑。因此,当医疗事故罪从一般的事故犯罪和一般的过失犯罪中独立出来后,没有在法定性的设置上体现重处罚是不科学的。
一、高空抛物罪是故意犯罪吗?
高空抛物罪是故意犯罪,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达到一定危害构成犯罪。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根据具体情形,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153人看过
-
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存在医疗缺陷仍应赔偿
132人看过
-
医赔”外延不清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存缺陷
255人看过
-
什么是医疗过失和医疗缺陷?
193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为制度缺陷
473人看过
-
制度缺陷影响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本地化
380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什么是医疗过失和缺陷?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2在医疗工作中,由于医疗系统的低能状态或管理过失等原因,给病人造成了允许范围以上的损害,甚至死亡,谓之医疗不安全,是医护人员所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医疗不安全因素,可以导致医疗过失,造成医疗缺陷,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过失也即失误,是指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这两种心态所造成的结果。它与故意伤害是绝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属于技术性过失。医疗过失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缺陷。医疗缺陷是
-
汽车有缺陷事故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4车辆有缺陷造成事故的,车主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车主应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车辆检查报告,检查费用可在前期由车主垫付,保留完整的票据,后期向车辆制造商追偿。如果厂家拒绝,可以请律师起诉厂家。
-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流程中有哪些缺陷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流程存在的缺陷是:庭审中简化尺度把握不准,达不到预期效果;以“被告人认罪”作为简化审的基础,容易导致“先定后审”;对“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的倾向等缺陷,这需要在今后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是什么, 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 怎么处罚医疗事故罪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2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二)客观要件本
-
如何认定医疗产品为缺陷产品?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未进入流通的,也不认为是产品。 医疗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同时也是用于销售的物,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因此属于产品。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医疗产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法学界比较集中的意见是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