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广西农科院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2 22: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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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涵盖了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例如房地产的所有权认定、使用共有权划分、房地产的买卖交易等等;
同时,涉及房屋的装修和辅助设施的所属权益纠纷也归于此列;
2、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由批准该项拆迁行为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住房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裁定;
3、若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在十五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关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问题,如果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异议,或者由于单位分房行为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范畴,此类纠纷应由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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