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7 07:08:08 292 人看过

一、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二、哪些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终止与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包括: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能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解除合同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

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

如合同因履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的终止适用范围要比解除合同的适用范围广。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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