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对监督商品质量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条款。同时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主要工作是:促使企业保持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经营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法的作用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标法的历史
第一部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改,仍43条。修改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服务商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对违反禁用条款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规定;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种类。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世。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条文增加到64条。
自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的第三次修订文稿。新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订方案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共做出53处修改,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内容变动最大的一次。从此次修订草案内容上看,主要致力于解决商标确权程序中恶意异议、商标新申请的电子提交、一份申请多类注册、恶意抢注、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冲突、商标侵权打击力度不足等问题,同时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商标变更转移程序、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地理标志的认定渠道、商标撤销的操作细则等内容。此外,还将声音要素可注册商标要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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