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受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指能够引起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现象的存在、变化的犯罪原因系统,由各种犯罪因素按照其作用程度、作用强度和作用机制构成。青少年犯罪过程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原因如下:(1)青少年的素质是决定他们是否违法的关键。一些青少年素质低,抵抗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懒惰、懒惰、劳累、无事生非的不良习惯和行为,其自身的人格缺陷、幼稚心理,以及自身的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之法律观念的缺失,等等,一旦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上犯罪之路。(2)由于家庭的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生活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儿童不良人格的根基,正如古人所说:“养育不教是父亲的错。”(3)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非常重要。不当的学校教育方式是导致部分青少年走向社会犯罪的重要因素。目前学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片面追求入学率的指导思想。2对学生的处罚缺乏慎重考虑,处罚后放弃教育。三。法律教育的缺乏或流于形式。(4)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如今,人们所说的“黄”、“灰”、“黑”和“三色污染”对青少年危害尤为严重。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2."以腐败为代表的“灰色污染”。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的“黑污染”。(5)司法原因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犯罪人改造措施所造成的犯罪因素。1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2监狱里的交叉感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有哪些?
1。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要注重预防、教育和惩治。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创造者,家长应该认真对待和重视。他们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为孩子的生活树立好榜样,让他们从小养成好习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们从小养成的良好习惯,他们的家庭教育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很多坏习惯,等他长大了,就会发现为时已晚。这就是所谓“江山易改,自然难改”的道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重要的是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他人、礼貌待人,而我们很多父母却忽视了这一点。试想,一个从不懂得礼貌、不尊重他人的人,在生活中会被别人认可吗?其次,我们的父母要不断学习,不要盲目建立“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爱孩子,懂得什么是对孩子的真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给孩子更多的鼓励。不放任、不僵化,不仅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在家庭中的温暖和关爱,更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尊严。这是一个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进教育方法,多褒扬美德,用合理适度的手段惩罚学生。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中,我们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和挫折。让他们意识到人们在生活中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在任何时候,他们都不应该超过人们的“道德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和信心,培养青少年健康的人格。三。学校要开设法律课程,加强对中小学师生的法律培训和教育。通过外出(听庭审、听少年犯反映)和邀请(举办法律讲座、模拟法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当学生遇到非法侵权时,要及时向家长和老师汇报,放松心态,不要在心里隐瞒什么,说出来,学会与人沟通。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完善法制,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少年保护法》、《预防少年犯罪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填补了国外《少年法》、《少年法院法》带来的法律空白,同时也为我们全社会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这就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线条粗犷,规定过于笼统,难以操作。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留。必要的时候,解释是家里没有人管教,或者有人管教但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强烈要求政府收留。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不少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真正有法可依。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为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全市网吧、电子游戏室,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络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立保安值班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巡逻;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动摇道德良知,促进其认罪。少年法庭应当定期进行回访,配合各方当事人,寻求帮助和教育的途径,巩固审判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不处罚量刑: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有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其他行为不受刑事处罚,检察院也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但是,应当责令父母或者监护人对其进行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此外,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八种行为以外的其他罪行时,仍按其所犯的罪行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被胁迫、引诱参加犯罪、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不认为犯罪。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1。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以语言威胁或者轻微暴力,以欺压弱小为由,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者金钱;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盗窃财物,数额刚刚达到或者超过“数额巨大”标准,其他情节轻微,是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财物的,不要求被告人由其亲属定罪处罚;盗窃近亲属财物的,不要求被告人由其亲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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