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为不可分的权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r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层,遭到乙的拒绝。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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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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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可分性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8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它旨在确保地役权的设立目的,使之得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利用供役地的全部。 一般来说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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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9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如:甲为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妥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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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什么时候生效以及如何理解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8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若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全部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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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从属性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1、设立上的从属性 (1)地役权的设立,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地役权人需对需役地享有使用权。 (2)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上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处分上的从属性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需役地上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转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转让。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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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共性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09地役权,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称之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之为供役地。相邻权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