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1/00/00【颁布单位】建办房〔1991〕82号【失效日期】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鄂建〔91〕168号《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发(1990)31号文件已经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从而明确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因此,请你们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和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理,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有关加强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请按我部建房〔1991〕584号文件办。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的转移行为,是地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代当地人民政府收取土地使用者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以转让、出租、抵押获得收益所抵交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照国务院第55号令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请你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将试点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房地产业司反映。
-
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347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20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46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29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23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159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土地转让使用权确权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19《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有哪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7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
-
关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问:CPA税法书上说转让受让及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计税,转让购置及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按差额计税,那么是否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受让的不动产就是按全额计税答: 1、土地使用权从政府那里那交的土地出让金是不能抵扣的,因为出让方政府自己是不交营业税的,你要按全额交费;土地使用权从其他人那里买来的土地使用权转(受)让金是可以抵扣的,因为其他人在转给你的时候已经交了营业税了,你要按差额交费2、不动产也比照上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继承机关地籍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2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国有土地不能无限期地使用,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权人具体的使用年限应当在最高年限之下由使用权出让合同
-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税〔〕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这一时间点,受让方并未实际使用土地。依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准确。 征收范围。川地税函〔〕531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政府按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由于土地规划的不同,即使是两块在同一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