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5:53:55 306 人看过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了保障所有土地不进行闲置,如果开发商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在两年之内未进行动工的话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公司也可以向政府进行申诉,将未动工的原因解释出来,在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在进行酌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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