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相关规定的调查和审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44:07 234 人看过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查。被检查企业必须如实报告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16条案头审计和准备。审计人员在进行调查审计前,应当全面分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职能,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法、收入确定、财务会计、计价方法、纳税情况等,被检查企业等。(1)根据审计情况,企业可查阅以下纳税相关信息:

1。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2。工商税务登记证

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注册会计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相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协议等。其他有关文件。(2)重点分析内容: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4、贷款资金利率水平;

5、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及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桌面审核时,根据审核内容分别填写产品(商品)内外销表、产品成本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析表、各项费用分析表。第十七条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是调查人员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难以发现的问题。他们派人直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对企业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审核账簿、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问题的介绍和说明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说明。(1)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制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审核日程、参加人员、检查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核方法。

(2)现场审核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具税务稽查证明(适用于外国税务人员)。(3)提前3-7天告知企业审核的时间、地点和内容。(4)需要调取企业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并在法定期限内归还企业。

(五)现场检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须有被调查方人员的记录和签字。如果被调查方人员拒绝签字,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可以签字备案。(六)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出具《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具体情况的通知》,说明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当提供具体类型、内容、范围等有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最多60天)提供详细信息的期限、数量和金额。主要包括:(1)与关联企业和第三方的交易,如购销、资本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2)价格因素的构成,如编号、地点、形式、商标、支付方式等;(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国内外调查。

调查审计内容涉及省内其他地区和跨省市的,应咨询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1)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直接向有关税务机关咨询协助;

(2)跨省、自治区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联系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联系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联系方式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三)在研究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核实是否发现企业与外国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证据。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收费标准信息,并逐步利用计算机形成价格信息网络。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和境外有关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有条件的,应当单独或者联合建立信息中心,收集、存储、保管纳税人历年申报数据、主要商品市场价格等,行业和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特点点和内部交易信息,力争在税务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做好查询和信息提供工作。第二十一条价格信息的查询和获取。(一)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查询中央部委和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当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上相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地列出被调查企业的具体内容,包括品类、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购买)地和销售(购买)地的方式、数量、条件、收费标准等,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疑点验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表或者调查表后,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费标准(信息交换查询不收费)和有关情况告知查询单位。核实后,将结果书面通知各地。如果无法核实,也应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相互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联系单,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当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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