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谁执行行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行使的原则如下:
1、坚持党的领导;
2、坚持依法行使职权;
3、坚持民主集中制。
人大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区别如下:
1、原则要求不同: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2、行使方式不同:决定草案由法定的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经法定机构审查后才能列入议程。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3、作用不同:决定权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如下:
1、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多种合法的渠道。可以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
2、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监督权是我国现行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的内容,其实质部分基本上只属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即人们就损害的救济、公务人员的罢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废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公务的事项进行请愿的权利。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制,甚至言论自由也未完全确立的时代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现代国家,随着上述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基本权利得到确立,其重要性渐趋式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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