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指定辩护律师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20:45:06 238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一、指定辩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

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二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再次,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居中裁判,应不偏不倚,在案件审判前不应作出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断,不然,会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公诉人以及社会各界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院未经审理之前便初步认定被告人死刑,致使人民法院有“先入为主”之嫌。这是违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

二、指定辩护包括什么

(一)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我国的辩护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国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维护其权益,提供了法律援助。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情形,同时也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应该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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