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十大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4:37 287 人看过

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在一个法治社会,所有权力的出现都应该受到一定的规范,不受规范的权力总是危险的。我国现行《广告法》和广告市场发展现状很不协调,严重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早在2000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就有许多政协委员提交了专门提案,要求对《广告法》做出重大修改,此后又多次提出进行《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对广告权力进行恰如其分的控制,已成为当下《广告法》修订的要务。针对目前《广告法》存在的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一、完善《广告法》立法宗旨

现行《广告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颁布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而笔者认为《广告法》修改后应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一目的修改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因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一个大而泛的概念,不能准确并具体地把握《广告法》的定位,不能有效地体现《广告法》的特色。

二、《广告法》在语言文字应用条款上的缺憾

广告的语言文字应当是慎重、准确地进行信息传达。但是,当前广告语言混乱现象严重,对成语的滥用与篡改,以及洋名、怪名等其它不规范的语言现象不胜枚举。这与《广告法》里竟无一提及语言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不无相关。《广告法》里涉及语言文字应用仅见于第二章第7、10、17和19条款中,缺漏是显而易见的。它回避和拒绝了语用最起码的要求——规范化和标准化,漠视近年来社会上语用混乱普遍的客观存在,忽视了国家对社会语用混乱严加整治的一贯态度。《广告法》已设置语言文字应用条款,却没有明确提出语用规范标准化要求,这本来就是个自相矛盾的做法。其实,只要在《广告法》里加上类似广告各种语言文字表达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政策关于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并按其有关规定管理的说法即可。

三、关于《广告法》第18条规定的考察

《广告法》第18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本条第一款列举规定了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传媒方式,但未将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高新技术传媒方式列入其中,因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同时,本款的期刊一词欠佳,忽略了书籍传播的影响面,也应加以修正,可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书刊以及其他声像传播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关于本条中的等字,许多学者认为仅限于上述四种场合,这一观点在执法过程中比较通行。但笔者认为,这个等字属于等外之等,即列举未尽,并不限于法中所列的四类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现行法律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对《广告法》第18条中出现的等字,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禁烟形势,决定是否做出扩大解释,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辖区禁烟力度的需要,适时作出扩大解释。

四、关于《广告法》第30条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规定如下: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但是,该条款未规定提供发行量的途径、方式和方法,未制定相应的程序和规则,也未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制定相应的罚则,由此造成众多媒体肆无忌惮地虚报发行量而不必担心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因此,必须完善《广告法》,做到有法可依。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布媒体发行量的规则,如明确规定向谁、通过何种途径等;针对虚报发行量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给不法经营者予法律制裁。

五、儿童广告规则模糊

《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是,由于规定不明确和过于抽象,导致其具有不可操作性,从而造成现实中出现大量广告大打擦边球。对儿童产品广告或广告使用儿童形象规定的模糊,削弱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笔者建议加强对儿童广告管理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切实保护我国儿童免受虚假欺诈广告诱导,体现广告管理的人文关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广告法遇到的问题
    恢复广告业20多年来,我国的广告业已由懵懂少年成长为精于世故的成人,它变得油滑起来,善钻法律空子,甚至违法行事。如今广告危机四伏,说其比洪水猛兽等自然灾害更为可怕,并非危言耸听。因此,管住脱疆的广告,刻不容缓。一、问题1.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试举一例。如对获奖商品广告,《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明,并在广告中标明获奖级别和获奖部门。而《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却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两者规定显然不尽一致。谁是谁非,莫衷一是。2.《广告法》无法解决新出现的网络广告问题首先,网络广告的主体不同于传统广告。网络广告中的主体界限和定位非常模糊,甚至主体重叠,如搜狐、新浪等商业网站集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两种角色于一身,一些企业的网站则是集三种角色于一身。因此,《广告法》对传统广告各方主体权利义
    2023-06-07
    333人看过
  • 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痛陈《广告法》四大问题
    新闻背景:10月6日《南方日报》报道,据中国工商总局统计,2006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监测医疗广告86万条,责令改正1.5万余条,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2998件,移送司法机关1件,罚没金额1449.9万元人民币。该如何治理违法医疗广告呢?本报约请一直关注《广告法》修改的两位人大代表来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射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德明认为:现行《广告法》从1995年施行至今,其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规范范围有限。目前违法广告发布的途径已经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扩展到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而现行《广告法》却缺乏相对应的规范条款,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时缺乏依据。监管手段有限。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
    2023-06-07
    385人看过
  • 户外广告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一些重要城市都正在积极到研究制订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和易于操作的设置布局方案,并积极探索建立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地的拍卖办法和常效管理机制,以便更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使得户外广告设置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到保护。户外广告发展一定的阶段,必然要与环境的协调和城市的容貌以及历史阶段价值趋向发生更为密切的联系,也对户外广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户外广告经营者、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对发展户外广告提出几点意见共业界参考。对户外广告行业规范对产生重要影响的几个关键因素1.正确理解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户外广告业能否健康有序持续性发展,最为关键的因素取决于户外广告行业规范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科学、是否有效。户外广告业行为规范,并不是约束和管理的代名词,更不能理解为政府对户外广告经营这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领域朝令夕改劳民伤财的
    2023-04-24
    84人看过
  • Google在扑克的广告法问题
    世界引领搜索信息引擎之一的公司(和用户)已经关注非法扑克和网上赌博网站,可能侵犯2001年澳大利亚交互式赌博法令。调查中最大的目标是澳大利亚的Google。基地在美国,它操作搜索引擎瞄准特别的国家,现在它因允许广告连接在线赌博和在搜索结果中有扑克网址而受到攻击。根据赌博法令,澳大利亚在网站上有赌博服务的广告,这些网站的大部分使用者是澳大利亚人。JstineMnsie,他是与在Mallesons澳大利亚法律公司的StephenJaqes联络的高级官员说:如果目标使用者是澳大利亚人的网站为提供在线赌博服务的网站发布广告,不管这个网站在哪里,都会因为广告在澳大利亚发布而被认为违法。尽管当有人用普通的名词如扑克或赌博进行搜索时澳大利亚的Google不会直接列出与扑克和赌博广告连接的名单,如果使用者错拼了搜索名词,它也不能阻止名单出现。换句话说,娱乐场和扑克网站利用枪眼打法律的擦边球,这清楚的说明如
    2023-06-07
    303人看过
  • 网络广告法律存在的问题
    LED屏厂家在网络广告法律存在的问题上做了批评。一、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带来的法律问题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三者的分工形成了广告市场的制约格局,尤其在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分割有利于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从而实现在市场行为中杜绝虚假广告的目的。《广告法》还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部门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样设置是为了杜绝虚假广告行为,让媒体广告制作与发布相分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而在互联网上,网站运营商既是广告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网络广告行为主体身份重叠。例如:网站所发布的、宣传自己业务的广告中,网站
    2023-06-07
    277人看过
  • 车载广告监管问题
    车载广告是一项以丰富车内娱乐文化生活为业务主体、辅以广告宣传的服务项目。车载广告可以提供一个覆盖广和接触消费者频率高的全新空间,集图像、声音于一体,让人强化记忆。它具有形式多样、成本低廉、高频率播出、重复记忆、广告效果突出、目标群体突出、广告针对性强等特点,深受广告主青睐。但是,车载广告流动性大、内容更新快等特点,也给工商部门监管带来诸多困难。对此,工商部门应采取针对措施,有效维护良好的广告秩序。车载广告监管面临的困境跟踪检查难、信息掌控难。目前,车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一般仅到工商部门备案登记静态广告发布装置及发布内容,对利用交通工具上的音频、视频、LED显示屏等载体发布的动态广告则很少主动备案。工商部门受工作时间、执法手段等限制,无法实现对各类车载广告长时间、精确式跟踪监管,要发现超报批范围、超登记期限的车载广告及虚假违法广告相当困难。车载广告的管理部门较多,涉及城管、交通、通信、邮政、
    2023-04-24
    37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广告报税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
      零申报直接登录当地税务局网站各项报表填0保存,地税的有些项目没办法填0的你可以填一些小数0.01这样,0申报的报表你在申报完就要打印出来,他后期是打印不了,要记住哈
    • 广告费非法挪用帐务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04
      是。法人以广告费的名义转移帐务符合相应的条件属于非法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非法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 广告合同终止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29
      终止合同并不需要对方回函,而是当你们寄出时就终止了,只是对于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会有不同见解,比如租金从何时起停止支付,广告牌的赔偿问题等等,所以还是要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好,不然最终会走向诉讼。
    • 小规模广告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1、小规模纳税人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3、应纳税额=收入总额X征收率。
    • 电台广告合同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09
      1、关于电台广告代理合同,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 2、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