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5:55 138 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3月4日关于要求我局就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暂停办理期限内,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分户手续(含此期间办理离婚后申请分户的)。

二、房地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死亡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房地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去外地就学的,仍应计入安置人口。

三、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应当自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提出。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此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19: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市局登记事务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研究决定,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登记自测图件不再进行技术审核,自测图件中的技术问题,由土地申请单位自行负责。对于仅有房屋所有权证,而缺少土地权源证件的宗地,可由申请登记单位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见附件),并经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认定、盖章。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四至界址与自测图件是否相符,四邻认界是否有权属纠纷。对权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无争的宗地,即可登记发证。附件: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______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我单位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号的土地,是年通过____方式取得的,(根据土地来源方式,具体写法详见提纲)该宗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今后如发
    2023-06-10
    338人看过
  • 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复函——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院关于"征用拆除宅基地性质的房屋的补偿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补偿规定只适用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性质范围,建议要求房屋所有人向市房地产登记申请办理征审手续;登记所确认这些房屋权属、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征用成片宅基地性质房屋的,就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补偿方式有复建和货币补偿两种。复建即按原合法土地面积划出复建地,并按合法建筑物面积给予建筑物重建成本补偿,补偿标准因地段、建设项目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珠江新城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2000元/平方米补偿;官洲生物岛宅基地复建,建筑物按850元/平方米补偿。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性质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价格内涵分析,宅基地房屋补偿价格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税费等,是不完全市场价格。在签订
    2023-07-04
    262人看过
  • 北京市税务局对北京市地产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市房财字[91]第382号《关于各区、县房管局下放区、县政府管理有关事宜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关于将各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的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事项函复如下:1、对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1991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免)税事宜,仍由你局负责统一办理。2、请你局将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的有关税源情况、纳税资料等整理后,于1991年12月31日前抄送我局一份,同时移交给有关区、县房管局,并通知其到当地税务分局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手续。我局负责通知有关税务分局做好交接准备。3、原统管的十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度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你局和各区、县房管局按照市、区县管辖划分,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缴纳。1991年8月30日
    2023-06-10
    23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1999年4月1日以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证书年检程序:(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部门自检;(二)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申报查验;(三)土地登记部门实地检查、验证。三、自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8月底,为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土地登记部门自检阶段(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自检的内容如下:1.领取土地证书后转让土地,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2.出租(含出租房屋建筑物连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进行了了他项权利登记;3.土地证书记载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4.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有无遗漏或不准确之处。用地单位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在8月16日至8月31日之前到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
    2023-06-10
    66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
    2023-06-10
    15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批复
    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你局宣房(93)042号《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拆迁私人自住房屋计算安置面积的问题,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计算;对产权证没有标明居住面积的,按实际测量的居住面积计算。此复。附件:宣房(93)042《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宣武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房屋拆迁私人自住房屋在安置面积计算问题的请示(宣房(93)04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我们在进行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私人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此条款中关于私人自住房在实际应用时易产生误会,因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设备委托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函
    市物价局:1992年12月26日根据贵局建议我们两局共同邀请了7个电梯委托管理单位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研究了电梯等设备委托取费标准问题。与会单位一致认为:制定住宅电梯、高压水泵、共用电视天线的委托收费标准对整顿社会上电梯等房屋设备委托管理收费混乱的状况十分必要;我局所报电梯等设备委托收费标准接近现在部分单位实际收费水平;此标准虽是成本价格,但在近期内能够维持经营。根据各单位的要求,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意见如下:1.会议提出各项取费应配有相应的服务标准问题,现已订毕,随函送上,一并送审。2.此标准目前可作为房屋设备委托收费的上限。3.当标准中的电费、工料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市房地局将与贵局共同提出调整意见。4.关于税金,企业经营单位仍应按标准向委托单位(除事业单位外)加收税金。5.该标准希望在近期内获批,并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开始执行。鉴于我局电梯技术检测所已正式成立开展工作,望贵局对我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产权人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朝阳区小区办:你办“关于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产权人能否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一、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管委会委员作为全体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政策,遵守房屋管理维修使用公约(管理公约),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管委会决议。二、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由管委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产权人大会确认。三、在指导管委会改选时,欠费业主亦不宣作为委员候选人。
    2023-06-10
    48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补交价款的规定以及收缴方式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三、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
    2023-04-22
    37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请教关于房屋土地相关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5
      很简单,让A写份公证遗嘱,为了防止A去世后,其继承人出来主张权利,可以将属于A的个人财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
    • 关于房屋拆迁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法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12
      一、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征收规模,统筹规划建设安置房; 二、整体谋划安置房建设,实行网格式布局; 三、要适量考虑商业安置房的建设,以弥补当前商业安置房源不足的缺陷;等等。
    • 关问题于房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30
      有效力,但不能保证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才有对抗效力,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 关于房屋买卖房管局休假时间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星期天,在政府事业单位一般是不算工作日的。 星期六,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因罚房产交易中心是属,国有事业单位,他们是按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双休日休假的,所以每周的星期六、日是不办公,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