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养老保险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6:15 250 人看过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1号

郑州市劳动局、洛阳市劳动局、开封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01]5号文)精神和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要求,为了保证我省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省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职工养老保险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此次办理养老保险接续工作的对象是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28个省属科研机构和其原在编职工(以财政部门核定的为准,含原离退休人员及符合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1.省及转制单位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发[1978]104号和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对已经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进行复核。提前退休人员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

2.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等提前退休的人员,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准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对2001年1月1日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由省及所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3.按第1、2条规定复核后,未能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三、在职职工

1.对在编在职职工,从2001年7月起,建立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并核定每人于2001年6月底按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的计算基数,一次核定后以后不再变动。

2.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相关待遇

1.各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各转制单位现行各种补贴进行规范。对符合规定的应纳入统筹项目,同时,也应作为2006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的计算补贴的基数。

2.已离退休人员和此次符合规定的条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按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河南省城镇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单位,其职工和已离退休人员自转制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

科研机构转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将人员档案,财政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退休、退职等材料,进行清理规范以便复核、登记。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他未尽事宜,待具体接收时一并研究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0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字[2002]13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省政府《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微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和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2001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和个人按所在
    2023-06-05
    497人看过
  • 海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精神,现就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办理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二)实行公务员制度之前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国家干部。二、2001年9月前(含2001年9月份)流动到企业后办理退休,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上述人员,根据本人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在机关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6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其他渠道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进行公示,
    2023-06-08
    236人看过
  • 关于办理转制科研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按照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函(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各单位抓紧办理本单位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照程序将有关资料认真如实填报(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填报前,有关资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照程序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关于办理科研转制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函(粤财社便函[2006]16号)省科技厅法规处:经研究,我厅同意按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
    2023-06-07
    441人看过
  • 关于银行职工流动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管[2001]37号省各商业银行:近来,我省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流动到其他单位时,出现部分原所在银行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现象,致使流动人员不能在新单位及时续交养老保险费。这种做法与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为了理顺现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以《劳动法》为准绳,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性条款,企业职工在流动时应主动与原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劳动关生活费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擅自离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职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员时应所履行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作为接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
    2023-06-09
    311人看过
  • 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且在我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能满5年以上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二、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一)符合人才引进政策,经县以上组织、人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关于中央行业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鄂劳社办[2001]304号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1]3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央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在省内分布较广,按户征收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11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归集,并连同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本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实行的地区)统一实行全额缴纳。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直
    2023-06-05
    230人看过
  • 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合并计算。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折算缴费年限。1992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对应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单位和个人合计缴
    2023-11-29
    166人看过
  • 关于趸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5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5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采取趸缴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3号)趸缴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趸缴费部分不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缴费年限。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2023-06-09
    303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职工安置方案(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应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各类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2、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改制后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3、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债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偿还办法。4、与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工
    2023-04-25
    327人看过
  • 企业职工转到机关事业如何接续养老保险
    有如下的步骤:一、提供落编手续二、到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开接收函三、带接收函到原社保机构打印转移单四、回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转入
    2023-12-18
    66人看过
  •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内劳社养字[2001]9号自治区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加统筹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统筹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个人账户按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二、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不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养老金按下列渠道支付:1、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从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支持推动科研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为科研机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影响,个人账户部分也可自愿从1995年7月1日起补缴。二、尚未参保的科研机构及其职工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单位
    2023-06-09
    344人看过
  •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农发(2002)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区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现从业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现对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4.个人帐户储存额。5.其他有关资料。(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023-06-09
    23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5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1]122号 颁布日期:20010430实施日期:20010430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1〕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你厅的意见,即:转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管理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6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因为个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养老办法规定,所以实施起来也会有所差异。国务院下发此办法时强调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
    • 深圳保险企业社保制度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6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费;本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
    • 关于企业养老金交纳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9
      企业养老金注意事项: 1、退休后养老保险不能转移,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可以办理转移。但职工已经退休,已经确认养老金的领取和领取标准,就无法再进行养老保险转移了,但可以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养老金异地支付(需要个人承担银行相关服务费用)。 2、个人缴费满15年后不继续缴费,退休时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