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案例的处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存在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
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
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
6、累计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其它证明材料。
(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
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
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
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7、其它证明材料。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
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
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
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10、环境监测报告;
11、其它证明材料。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
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
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6、在线监测仪记录;
7、其它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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