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的内容如何规定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的期限计算方法
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承诺的期限计算方法,《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有作了具体规定: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递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电子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有:
1.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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