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22:10:20 364 人看过

一、倡导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理由

(一)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司法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审判压力大

近年来,公诉案件居高不下,而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相对不足,在一定程序上造成审判效率较低,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国家刑罚权也得不到及时维护。对于当事人来讲,诉讼不结束就意味着其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尤其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被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更希望尽早得到罪与非罪的结论,如果诉讼过于拖延,被告人人身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而公众对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也很不满意,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而司法资源投入既定与有限的严峻形势,“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的发展趋势。

(二)法官素质有大幅提高,有能力公正高效地独任审理宣告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

2004年4月,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基层法院情况摸底调查,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随着政治环境的稳定、职业培训的长足发展及职业准入标准的提高,法官素质已经得到有了很大提高。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2002年时全院人员平均年龄只有33岁,其院内有多名博士在审判一线从事司法工作,知识型法官的典型宋*水更是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从刑事审判实务看,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疑难新案件出现引起广泛关注,不可否认的是,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多发案件仍占到了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以法官现有素质,独任审理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盗窃案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盗窃案并无本质区别。

(三)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意大利刑法学家**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我国台湾法学家蔡*明先生指出:“无论对于国家或被告之利益,迅速裁判之目的与其他诉讼目的相配合,不失为今日刑事司法最迫切之课题。”建立简易程序制度的前提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如果所有刑事案件在复杂程度、重要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整齐划一的话,简易程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不顾刑事案件的复杂多样性而盲目地对每一案件都投入等量的司法资源,则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使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复杂的诉讼程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二是复杂的案件由于投入的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而难以得到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处理[1]。因此,按照比例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案件应投入与其重要性、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司法资源,简易程序的出现才顺理成章。实行刑事案件繁简、难易分流,有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并且,使被追诉者早日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这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这一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把原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调整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后,可以大大减少其他法官的工作量。

(四)有利于落实错案追究等法官负责追究制度,强化责任

无需讳言,现有的合议庭做为一级重要的审判组织,其职能发挥难如人意。多数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是“陪而不审”,推脱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扩大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减少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数量,一方面使法官独任审判除去了形成虚设的合议外衣,将错案追究等法官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法官执业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使合议庭真正做到“抓大放小”,腾出精力来应付疑难复杂案件,最大程度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现行简易程序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实践表明,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宣告刑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再如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尝试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促进他们悔过自新。另外,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也应当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因简易程序简便、快捷,不仅缩短了未决前的羁押期间,而且能够及时作出判决,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尽快安置、恢复学业等。

(二)简易程序缺乏有力的监督。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及讯问被告人往往不告知其在诉讼阶段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他们没有能够充分享有合法权利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其次,在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时,通常不就案情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发表意见和建议供审判人员参考,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审判机关公正执法。

(三)简易程序没有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指导和帮助。否则,被告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世界上规定刑事审判程序的各国,都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时,法院还会强制为其指定一位辩护律师[2]。例如在英国,“被告人在治安法院出庭,需要有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法院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公派律师”。我国目前的情况表明,国民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还很淡薄,强制性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尤显重要。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和运转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大大增加,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指导和帮助,被告人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但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十分狭窄的范围。一旦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因贫穷或其他无力聘请律师而通过自行辩护是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四)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环节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规范。有学者提出用“参与模式”的精神重新设计和改造简易程序[3]。然而,这恐怕一时难以实现。笔者更倾向于在实践中不断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充实简易程序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与适用简易程序扩大化相关的一些问题

(一)独任审判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

有反对者认为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会伤及司法民主,与合议庭审判有所冲突。这里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首先,合议并非等同于民主,尤其在现行条件下,合议制度更多地被当作逃避责任的利器。其次,独任法官的裁判自有二审法院、本院审判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关负责。

(二)我国的职权主义与美国的诉辩交易、德国的处罚令的关系

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辩诉交易与简易程序最大的区别在于辩诉交易适用于复杂、疑难案件,即我们所说的非常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由于证据上的瑕疵,追溯具有一定的风险,从而为辩诉双方的协议解决提供了一个合作的空间;再者,两者所依存的诉讼模式也不相同。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处罚令程序也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是指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案件,依检察官的书面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而以书面处罚令来确定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分的简易程序。处罚令与简易程序相比有以下不同:处罚令是书面审理程序,而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开庭审判程序;处罚令比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更重视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利;在程序启动上,处罚令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更为严谨,在程序的变更上却更为灵活;适用的案件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不同。可以看出,处罚令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彻底决裂的独立程序,在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它已简化成书面程序。而我国简易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理念及不轻信口供原则之下,并未与普通程序彼此分裂,它只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与普通程序存在广泛紧密的联系,这种简易程序的不独立性也导致其立法规定的粗疏及实际操作的困难。

(三)简易审与人权保障问题

有关法律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开庭之后可以不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辩护、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这就明显同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相违背。又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定罪量刑都可以展开辩论,但在简易审中控辩双方往往只能就量刑情况进行辩论。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非常薄弱。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无权在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与侦查机关合为一体,从而导致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一直是暗箱操作。这些都弱化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程序、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与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在适用时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被告人拒绝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就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从而强化我国简易审判程序的人权保障机制。

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应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对前提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重于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实际成立的罪名;二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已包含了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情节。这两个方面都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要求。试想一个没有律师帮助的从未受过法学教育且没有律师帮助的被告人准确判断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是否已经包含了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能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也是很困难的。

适用简易程序后,不得忽视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尤其要注意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如在开庭准备工作中,简易程序对送达起诉书、通知开庭等在时间和方式上允许予以简化,但简化要适当,比如,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必须给予必要的辩论准备时间等。在庭审程序中,程序简化较大,但仍有一些程序不得简化,比如,宣读起诉书、告知有关诉讼权利、最后陈述等程序不得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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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救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及住宿费等;3、物品损害赔偿标准为,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有一定的区别。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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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案范围是什么?——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的审判范围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二)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 事 案 件 如 何 被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问题】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案件?【分析和解答】根据提供的信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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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中院一审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有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同样有三类:(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流程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流程: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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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中缓刑条件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处。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拘役缓刑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
    2023-07-02
    244人看过
  • 缓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有哪些适用条件
    一、缓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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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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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