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含效率的公正
一提到简易程序,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其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的确,效率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要求一种诉讼程序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然而,对于诉讼程序而言,公正才是其首要的价值目标,也是其灵魂和根基。不过,公正是包含效率在内的公正,效率是公正下的效率,简易程序也只有在不妨碍公正的前提下,其对效率的追求才具有正当性。
1、效率是公正的重要内涵。
有学者指出:“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在资源有限的现实世界中,追求效率是理性的必然要求,对诉讼程序的设计也不例外。
一方面,“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效率来维持,缺乏起码效率的司法公正将不再是公正。正是在此意义上,波*纳认为,“公正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另一方面,“低效的正义难以实现整体正义”。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指出,“社会的每个角落是否都能得到恰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如果司法资源被一部分人过多占用,即使在他们身上实现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势必影响另一部分人及时获得司法救济,故整体正义无从实现。
2、效率相对于公正而言具有从属性。
正如罗*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诉讼程序的设计尽管可以并应当体现效率的价值,但与此同时必须赋予公正的价值以更大的权重,且无论如何不能突破底限正义。
一方面,公正是效率的保障。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诉讼成本,另一个是诉讼收益。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不仅有助于实现本案的定分止争,同时也能够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有助于实现今后案件的定分止争。因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其效益呈正相关关系。
另一方面,缺乏公正必然沦为低效。诉讼程序的运行需要付出两种成本,一种是直接成本,另一种是错误成本。成本降低的“目的不在于使其中一种成本最小化,而在于实现二者的总和最小化”;如果“只想使直接成本最小化,则错误成本可能升得很高”,从而增加了整个诉讼成本。
由上可见,诉讼程序应当体现效率性,但不能以损害公正性为代价,这是我们评判一种诉讼程序能否简化、能在什么环节简化、能简化到多大程度的基本标尺。显然,当前我国是否急需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同样应当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状况从公正和效率两个维度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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