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44:56 424 人看过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

(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

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

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符合的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构成数罪。但目前对犯罪个数的确定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犯罪构成标准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主要障碍在于这一观点不能说明罪数中的一些情况。如惯犯、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是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但是在量刑时并不数罪并罚。还有对于一些复杂的现象,仅靠犯罪构成标准说这一唯一标准,不能很好地解决,需要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因此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二)不同刑种数罪怎样并罚规定不明确

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刑法第六十九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一点在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一人犯数罪时,同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个不同种的自由刑时,如何合并处罚决定执行的刑期,刑法未做规定,因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加以研究和完善。

(三)关于数罪并罚原则中限制加重原则最高期限的规定不当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但书中的规定,体现了刑罚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立法者的主观意愿中,是要通过一定期限的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转化为守法公民,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保护。但是,“一人犯有数罪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关系到正确适用刑罚,预防和打击犯罪问题。”作者认为,对数罪并罚规定刑罚的上限,存在诸多弊端,试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规定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和刑法原则

如王某、李某共同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王某又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该案中,王某除与李某共同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外,又犯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然较李某严重,但因为数罪并罚规定了最高期限,其实际受到的刑罚则与李某相同,这就造成了适用法律的实际不平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数罪并罚相关文章
  •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其缺陷。1、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1)规范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2)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并严格规定了出资缴资方式。《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立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出资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出许多,还规定出资方式应当为人民币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规定了必要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公司法》第六十条和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
    2023-06-09
    247人看过
  • 从三方面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
    一、完善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刑法规定了罚金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是法律并没有解决随时追缴的启动、进行以及终结等配套措施的问题,这种无限期地随时追缴制度看似严厉,实际上缺乏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程序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要实现随时追缴,就必须形成法院与监狱以及刑满释放人员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基层组织之间的互动,使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随时追缴。罚金刑的执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时,可以采用一些替代的执行方法。如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二、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贪利性犯罪适用罚金刑。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罚金刑,其实际执行效果往往好于其他类型的财产犯罪。而且,从理论上讲,作为贪利型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应当受到罚金的处罚,从经济上对其给予有力打击,才符合罚当其罪的刑罚原则。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增设罚金刑
    2023-03-22
    395人看过
  • 我国公司兼并的实践及完善
    兼并一词系外来词,在英文中,一般认为merger一词为兼并,但将该词译成汉语时,却有多种译法,有的译为兼并,有的译为合并,而且具体含义也不相同。从我国多年来企业兼并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兼并也就是合并。企业合并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企业合并也即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的企业合并则泛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结合,这种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有多种方式,如: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等。也许很多人都误以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是一回事,其实收购与兼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在此我有必要对两者加以区分。从企业重组模式的适用范围上看,兼并的适用范围要广于收购的适
    2023-06-09
    435人看过
  • 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资格刑刑罚化论文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存在很多缺陷,除了规定犯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由于对经济犯罪的惩治缺乏针对性,因而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可以将我国非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人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的规定进行刑罚化,借鉴外国刑事法律对资格刑的立法经验。本文拟从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入手,吸收目前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的设计构想。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刑事立法是防治经济犯罪的对策之一。但是我国刑事立法除了规定犯某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资格刑基本上与经济犯罪无缘。为了有效遏制经济犯罪,亟需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中的资格刑制度。一、我国资
    2023-06-03
    335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亟待完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微罪不起诉”应该明晰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
    2023-03-03
    231人看过
  •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将累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由3年改为5年,适当扩大了累犯的范围;把以前的反革命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迎合了国内形势变化的需要和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坚持了原有的累犯从重处罚原则和累犯不得缓刑的规定,加强了对累犯人身危险性和刑罚对累犯人矫正改善的关注。但是,现行累犯制度在立法上也存在若干不足。1、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应适当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累犯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进步性自不待言,然而,其在特殊累犯范围上对1979年刑法的因袭,却有失水准,使得特殊累犯的范围过于狭窄。新中国建立以后直至十年动乱期间,同反革命罪作斗争一直是政策和法律上的重点。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作为各类犯罪的重中之重,强调对反革命罪累犯的打击和预防,将特殊累犯仅限制在反革命罪,具有一定
    2023-06-11
    211人看过
  • 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1)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对可能严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3.遵循行政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2)确定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
    2023-06-06
    144人看过
  • 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如何完善?现阶段不应过早采用授权资本制。很多的学者提倡适用授权资本制度,他们认为授权资本制度是法律体系发展的方向,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同时也认为授权资本制度不应现在就实施。虽然法定资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个过渡,会暴露出更加尖锐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原因:第一,投资人自律性尚不强。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对于其余部分的股份发行和募集时间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是由公司董事会在适当时间决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规定首次发行股份占总资本总额的比例,将导致企业对外发布的资本总额与实际资本脱节。第二,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规定滞后。当前我国资信公开程序不够,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调查其他公司的资信状况,一是调查工商档案度出现了割据式的规定,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最为宽松,国家为了鼓励其投资,在法律上无最低资本额限制、并享有分期缴款、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出发,那么内
    2023-08-17
    82人看过
  • 我国现行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很显然,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或不允许发行、流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而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或地区先进的票据立法有着明显的差距。我国票据法的这一规定存在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支票。但此处不得使用一词含义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记载收款人的持票人不得经背书方式转让支票权利,还是指持票人在未填补前不得提示付款。学理上认为,不得使用的含义仅为不得提示付款(8)。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可见,我国《票据法》肯定了预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处名称一词,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据法体系而言,此处的名称一词应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第二,我国《票据法》对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未有明确
    2023-06-06
    385人看过
  •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我国宪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如何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我国宪法虽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但为何违宪审查机制至今尚未启动呢?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其程序十分复杂。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
    2023-06-06
    51人看过
  • 完善附加刑数罪并罚规定
    1、罚金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对数个附加刑同为罚金的如何决定应执行的罚金数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对罚金的数罪并罚原则,但是对每罪的罚金数额及数罪中罚金的总和是否可以超过个人全部财产数额规定不明。如果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超过了其个人的全部财产,不仅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罪犯服刑改造,也不利于其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因为在刑满释放后,其劳动收入还会被作为罚金被追缴。罪犯会对社会产生厌恶甚至敌对情绪,不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2、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问题。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其中一个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在决定执行时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可。但是,如果一人犯数罪,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刑,那么在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时,是对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简单相加,还是在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中最高期限以上总和期限以下决定执行规定不明。再者,对
    2023-04-16
    254人看过
  •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完善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监督主体单一化和监督措施空泛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2、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3、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4、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推荐阅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责任。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特别规定债权,但适用主体仅限于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破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则欠缺可操作性。这说明我国刑法典还没有完全与破产法的实施配套。笔者认为,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
    2023-04-24
    179人看过
  • 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建议
    缓刑考察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的滞后,一直是影响我国缓刑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与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了明显进步,如,增加了被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事项的规定;缓刑考察机构由79年刑法中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改为公安机关;撤销缓刑的情形更具有层次性,由79年刑法中的只有犯罪人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改为三种情形,即再犯新罪、发现旧罪以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等等,但是,有关规定在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我们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尚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增设有关缓刑负担的规定所谓缓刑负担,是指给被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刑事制裁的义务。其目的是让犯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以避免由于适用缓刑而没有给犯罪人以任何实质性制裁。设置缓刑负担,可以缓和缓刑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
    2023-06-11
    371人看过
  • 试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完善
    一、现状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在一些临时用工单位,无固定用工期限的招工大多仅凭口头协议。2.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3.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文产生误解,采取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书面订立劳动合同。4.在原劳动关系未解除前,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其他用人单位实际就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兼职。劳动者与一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又以各种方式在其他单位兼职,领取报酬,形成兼职劳动关系。第二,下岗再就业。随着近年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许多企业出现了下岗职工。这些职工虽已不在原
    2023-06-09
    10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数罪并罚
    相关咨询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
      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 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包括哪些内容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4
      于假释的本质,学界有恩惠说、刑罚执行方式说、刑罚消灭形态说和权利说等不同理论。恩惠说认为假释是国家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的行为的奖赏;刑罚执行方式说认为,因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良好表现而让其回到社会中来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以有助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刑罚消灭形态说认为,假释相当于对服刑人员采取的部分刑期的缓期执行;假释权利说认为,假释是受刑人因自己在刑期执行中的良好表现而获得,以实际的行
    • 完善时效制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