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委会议事规则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10:07:07 163 人看过

一、银行债委会议事规则是如何的

银行债委会议事规则是:

1、对超过授权(联社分管主任)范围的贷款发放进行审核和决策,对授信企业和年度贷款客户分类管理进行审核和决策。

2、审议提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其它信贷事项,以及其它认为有必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是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规定。它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强化对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自身的资产负债比例进行内部控制,以实现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如违反该条规定的,人民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但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也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二、委托人清偿债务是如何规定的呢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规定,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主要符合以下条件该合同就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一、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第二、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没有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确切证据。若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委托人不负担直接清偿责任,受托人直接承受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n(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n(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n(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n(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n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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