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过失行为的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41:19 276 人看过

放射治疗简称放疗,既可用于疗病,亦可用于美容,但也存在产生白血病、皮肤病等的危险。但是放疗会产生放射性皮炎、放射性食管炎以及食欲下降、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或便秘等诸多毒副反应,利用中药与化疗进行配合治疗,不但可有效的消除这些毒副反应,而且还可以增加癌细胞的放射敏感性,帮助放射线彻底杀灭癌细胞。

放疗不能减轻化疗的毒性作用,化疗也不能减少放疗的损伤作用,如化疗抑制全身的骨髓,放疗也产生局部的骨髓抑制,病人常常因骨髓抑制血相低而无法继续治疗。在做胸部肿瘤放疗时,化疗后的病人放射性肺炎或肺纤维变、放射性心包炎的发生明显增多,有时不得不减少放疗剂量,增加了放疗的难度。化疗对肝肾胃肠道的毒性很大,放疗对这些部位的损伤也相当大,所以综合治疗时,放疗的剂量受到很大限制,对不敏感的肿瘤难以提高剂量,效果就差。化疗后对身体免疫力影响也较大,身体情况也受到很大损伤,使放疗时无法用较大的治疗野。所以,综合治疗时应尽量选择对所放疗脏器毒性小的化疗药物。

患者在放射治疗中的人身损害构成医疗纠纷的必要条件之一,则是放射治病行为违反相关法规、常规,并有过失。

据放射治疗的特殊性,医方在治疗中的过失行为主要有:

1?实施该疗法无医学上之必要。据患者情况依医学常规,根本无需该疗法;或者存在完全可替代的不具危险性而有相当疗效的疗法,医师缺乏应有的审慎注意。

2?放射计划,含放射线照射的量、部位、方法(距离、时间)等,未经审慎处方,依当时的医疗水准,明显超过常规容许度。

3?放射人员违反查对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

4?医师违反治疗中的观察审慎义务,未留意照射中的病变而继续照射。

5?医方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未告知患者该疗法可能潜在的危险性。另外,告知义务还含疗后告知注意事项,因未告知,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构成医疗事故

6?医方过失作为致使放射治疗设备有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美容机构亦有采用放射美容的,倘其有医疗机构资质,依前文处理;倘不具相应资质,依非法行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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