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有哪些作用及对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33:24 176 人看过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

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人们可以依据专利法对之取得专有权利的发明创造。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一)发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当具备二个条件:

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自然规律”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的原理或定理,而不能是人的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东西或认为规定的东西,如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会计方法、游戏方法等。而且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不能是发明。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课题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天然物的发现不能称为发明。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它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也是人们的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俗称&q

ot;小发明&q

ot;。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它与发明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它与发明也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一是从范围上看,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如粉末、液体类的产品),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二是从创新水平看,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低一些,以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为例,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是从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看,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实质上是一种登记方式,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性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a、等同原则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第17条第2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两款规定是我国法院在判定侵权专利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依据,但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侵犯专利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在我国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也出现了相同案件,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认定判决。笔者认为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a、确定等同原则对比参照的专利权的范围,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对比参照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范围,也就是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特征部分。因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公知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才能完成发明目的,所以所有的技术特征都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b、等同原则中等同的技术特征,与被替代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这三个要素是判断等同的重要条件,但基本相同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要准确的理解这三个要素。笔者认为,手段基本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做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容易想到用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功能基本相同是指替换前后,二者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效果基本相同是指就整体技术方案而言,替换的技术特征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都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二者产生的效果相同。

c、等同原则中进行等同判断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替换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否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审查指南中的定义是指:这是一种假想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等同侵权的判定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个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时间。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假如在专利申请日时还未出现新的技术可以替换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不代表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不会出现这样的新技术,如果要求专利权人能够预见到专利申请日后出现的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或方式,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判定基准时间。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侵权专利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b、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0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或维持程序中,为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通过书面声明或者记录在案的陈述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作的任何放弃、限制、修改、承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人民法院不应当将其解释到专利保护范围。

从上述草案中可知禁止反悔的含义是: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权,在与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做的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例如,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在专利申请中为了获得授权而做出狭义的或较窄的解释,而在侵权诉讼中又做出广义的或较宽的解释。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结合审查指南,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的是具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产品是不同类也不相近类的话,则既使外观设计一样,也不会落入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等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的设计内容;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不容易看见或看不见的,或是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第四,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声明,同时还应当提交含有色彩的图片或者照片。对于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判定侵权中,将该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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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权对象包括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5
      一、授予专利权对象有哪些按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2)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所以除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之外,都可以授予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条件根据我国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