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6-15 15:20:56 174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SchützWerkeGmbHCo.KG(许茨工厂公司,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一审案号: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

二审案号:

(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

要义

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所谓变劣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案情

一审查明的事实

**公司是专利名称为“带托板容器”、专利号为ZL92102563.7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公司对第一项主张权利,该项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带有可关闭的注入开口与排出开口的塑料制的内容器和一个贴靠着内容器的、由薄金属板制成的或由金属栅格构成的外套,以及一个设置来通过叉车、货架操作器械或其它装置来进行搬运的托板,该托板设计成用来形状配合地容纳内容器以及固定外套的底盘,该底盘固定到托板框架上,内容器的底部设置成带有一个居中的浅排流槽的排流底部,该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上的排放接头,该排放接头用于连接排放龙头,其特征在于,一体制出的底盘的与内容器的排流底部相匹配的底部设计成自身支撑结构并具有加强筋,并且这些加强筋的底部处在一个共同的水平平面上”。**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两只IBC集装桶,其中一只为法院工作人员至**公司处作证据保全时查封(简称集装桶A),另一只为**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正丸机电化工技术研究所从**公司购买(简称集装桶B)。据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公司“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的产品;

2、立即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在《中国化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

一审判理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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