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抢劫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40:13 239 人看过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4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伙同猴子(姓名不详,在逃)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小学附近,由猴子将孙某某摔倒在地,拳击其头部,杨某扯其头发,欲抢孙慧琴的手机和挎包。孙某某大声呼救,群众周某某路过,抓获杨某。公诉机关以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杨某抢劫犯罪系未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属从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与“猴子”(姓名不详,在逃)商议到网吧盗窃。两人随后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团结立交桥附近、锦泰广场附近的网吧伺机盗窃,因未找到盗窃的目标,未果。3时许,两人在二环线自由空间酒店前发现孙某某独自一人边打手机边行走,即产生抢劫其手机的念头。两人尾随孙至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小学附近,由猴子冲上前将孙某某摔倒在地,拳击其头部,杨某扯其头发,欲抢孙某某的手机和挎包。孙某某大声呼救,群众周某某正好路过,出面制止,两人被迫放弃抢劫,仓惶逃跑,杨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火星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由来;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抢劫的经过;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路过火星小学附近时,其听到喊抢劫后,看见两男子在打一妇女,即出面制止,并协助抓获被告人杨某;

4、被抢财物的照片;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的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积极参入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辩护人辩称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抢劫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纪斌

人民陪审员曹建棋

人民陪审员陈时红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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