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一农民薛某于1999年9月伙同他人冒充当地派出所民警在省级公路拦劫过路车辆,共劫得现金300元,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薛某侥幸逃脱,十年后薛某终于落入法网。2010年6月1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方指控,199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张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薛某某(在逃)酒后窜至确山县确正公路,对过路司机侯某等三人拦车抢劫,共抢劫现金3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予以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伙同张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薛某某(在逃)在薛某某家喝过酒后,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送张某、李某回家,行至确正公路一大桥附近时,见两辆车过来,随以查验车辆为名先后将安徽省司机侯某、孙某和河南省侯某某、吴某拦截、殴打,薛某、张某、薛某某从安徽省司机侯某、孙某身上抢走现金100元,张某从河南省司机侯某某身上抢走现金200元及驾驶证,并自称是某镇派出所所长,让侯某某到派出所拿驾驶证。之后,四人骑摩托车来到确山县普会寺乡某村,安徽省司机侯某、孙某行至确山县普会寺乡矿管站时将被抢情况告诉矿管站值班人员,然后打110报警,被告人薛某和薛某某逃走,张某、李某被确山县公安局普会寺派出所干警抓获。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薛某被确山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被告人薛某某在逃,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薛某所起作用大小,法院不作主、从犯区分。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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