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关于请提供供热体制改革发展和城市供热情况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5]111号
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总结近两年来城市供热的基本情况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保障城市供热的政策、机制,请提供下列情况:
一、近两个采暖期城市供热情况
(一)城市供热基本情况(除附表要求的数据外,其它情况以文字说明);
(二)近两年来城市供热行业发展比较;供热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供热价格等;
(三)城市供热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为确保采暖期城市供热稳定运行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含采暖费价格调整等)。
二、近两年城市供热体制改革情况
(一)供热体制改革总体进展情况及工作安排;
(二)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改革情况:
(三)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情况:哪些城市已经进行了“暗补”变“明补”,采取的具体方案,实施后的效果等;
(四)城市供热设施实行分户改造和热计量试点情况:具体做法、效果及经验等;
(五)城市供热设施新建、更新改造情况:计划和规划,投入资金,投资构成及投资主体等;
(六)供热市场化进程状况:供热企业改制,实施供热特许经营,供热市场秩序的建立,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等;
(七)对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情况: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是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或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政府对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
(八)供热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九)近年来有关供热改革的文件、政策和法规情况。
三、工作建议
(一)解决当前城市供热主要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深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其他工作建议。
请按要求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表一、表二、表三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附表可以从www.csjs.gov.cn下载)
联系人:刘贺明、李亚兵
联系电话:010-68393981010-68383058(传真)
E-MAIL:lihm@mail.cin.gov.cn;liyabing@soh.com
附表:1.全省城市供热基本情况汇总表
2.城市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3.供热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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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用户可以解除供热合同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7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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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退出供热行政处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30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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