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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发生在深圳的一例图片著作权案,由于涉案图片数量之多令人瞩目。通过此案的审理,透视关于双方协议的约定范围、改名出版是否侵权、经销商销售侵权书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等有争议的问题,或许可以帮助人们澄清许多关于著作权方面的认识。
日前,深圳市建筑师张勇以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为由将中国林业出版社(下称林业出版社)、香港日瀚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日瀚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业出版社、日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勇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31.2万元;南山书城停止销售侵权书籍,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据了解,此案涉案侵权图片数量达520幅之多,涉及北京、深圳以及香港的数家出版单位和零售单位。
520幅摄影作品被侵权
“同一作者图片遭遇侵权数量之多实属罕见。”原告张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是深圳的一名建筑师,喜爱摄影。从2002年开始,其利用工作机会和业余时间,独立拍摄了近万幅有特色的深圳住宅地产外观及园林景观系列照片。
2004年9月,张勇精选出千余幅作品汇编为《深圳名宅》(全套两册),由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发行。2006年2月,张勇发现日瀚公司未经许可在2006年1月编著出版的《景观黑皮书》(全套两册)中使用了《深圳名宅》中520幅图片。于是,张勇委托律师以涉嫌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日瀚公司发出律师函。2006年4月25日,日瀚公司与张勇就《景观黑皮书》中使用图片费用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使用费3万元。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
2006年5月,张勇发现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山书城)销售的《景观设计绿皮书》(全套三册)中,也使用了《深圳名宅》系列作品中的数百幅图片,而且部分图片遭修改、剪切、镜像处理。该《景观设计绿皮书》由林业出版社于2006年2月出版。
2006年8月13日,张勇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林业出版社、南山书城起诉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审判起伏跌宕追加被告
2006年10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原告张勇诉被告林业出版社、南山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审理。
被告林业出版社代理人、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林业出版社出版《景观设计绿皮书》是从日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引进《景观黑皮书》的版权;《景观设计绿皮书》和《景观黑皮书》是同一本书;日瀚公司与原告已就《景观黑皮书》中使用原告部分作品的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林业出版社没有实施过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
被告南山书城代理人蔡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南山书城是一家具有正规书籍销售资质的书店,在销售涉讼图书时并无侵权的主观过错,而且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日瀚公司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2007年8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被告日瀚公司代理律师罗勇表示,2006年1月,日瀚公司决定将《景观黑皮书》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2006年3月1日,日瀚公司的委托人与林业出版社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将全套两册的《景观黑皮书》更名为《景观设计绿皮书》并分为三册在大陆出版,除名称变更及将两册分成三册之外,其他内容不变,两本书的内容完全一致,系同一本书。而日瀚公司已就《景观黑皮书》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日瀚公司作为《景观黑皮书》即《景观设计绿皮书》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该书相关出版及版权转让事宜,故不存在林业出版社非法使用原告图片的事实。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张勇与日瀚公司的协议只针对《景观黑皮书》,但此书与《景观设计绿皮书》不是同一本书。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改名出版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亚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中林业出版社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深圳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焦点是日瀚公司是否有权将涉案摄影作品授权他人使用,林业出版社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日瀚公司虽与张勇签订了有关《景观黑皮书》使用费的《协议书》,但其中所谓“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使用及出版等方面的争议”应理解为对已出版的《景观黑皮书》无其它争议。
孙志君认为,在林业出版社出版《景观设计绿皮书》时,日瀚公司还没有获得张勇的相关授权,故林业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审查稿件来源及署名方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报记者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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