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去年2月,浦口某物资公司的一辆桑*纳轿车被卷入一起连环撞车案,一辆“马自达”在与该车相撞后侧翻,碰伤了一名路人。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桑*纳司机周某与“马自达”车主高某对此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路人无责。同年12月,伤者将周某和马自达车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经济赔偿。今年4月,法院判决由周某和高某连带赔偿伤者3.3万余元,但此时马自达车主高某已经下落不明,周某所在的物资公司只得独自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项。
由于物资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等险种,物资公司便多次找保险公司商量理赔,但保险公司坚持只能按照50%进行理赔,理由是交警部门认定物资公司只负有事故的50%责任。物资公司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额进行理赔。南京浦口法院珠江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观点交锋
争议一:相关条款如何理解
保监发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3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资公司:该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的“责任比例”应当理解为最终实际所负的责任比例,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只是确认所负责任的一个依据,最终应以法院的生效判决和实际赔偿比例为准。在前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里,我们已经支付了100%的赔偿款,保险公司也应照此比例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13条”中所说的责任比例应当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既然交警认定的是“同等责任”,我们也只能按照50%进行理赔。法院观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存在两种需要区分的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13条”规定的责任就其本意而言应是前者,该责任的认定主体是交警部门,因此在本项争议中,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
争议二:谁是条款中的“第三方”物资公司
这里的“第三方”是指对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只要有赔偿义务就是“第三方”,本案中的“第三方”应该就是那个已经失踪的马自达车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先行全额赔偿。保险公司:“第三方”应该是事故中的受害人,即那个受伤的行人。
法院观点: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所以本案中的第三方应当是受伤的路人。此项争议中,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赔偿;前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判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3条,作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50%的理赔方案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按50%的标准支付给物资公司1.6万余元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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