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形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19:27:12 269 人看过

我国关于房地产法律理论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房产登记的效力,作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房产登记不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1、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2、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3、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4、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就以上四种情况分析,如果它们在同一的争议关系并列中,从整个法律理论上说,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司法最终权,包含了对行政管理权与私权关系的审查,裁判是司法最终权的体现,所以,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最高。

行政管理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最高管理权,是公权,其效力显然高于下位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的私权效力和普通法赋予的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物权效力,但低于国家司法最终权,因为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

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有特别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具有较强排他性,效力再次之。

受让房产关系中尚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赋予的物权效力,效力比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又次之,四种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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