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7 00:21:07 348 人看过

一、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解除的情形有:

1.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等。

二、财产保全的定义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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