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8:52:05 273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不动产专属管辖应该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每一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就同各个省市之间的划分一样。

一、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由谁管辖的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有效吗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可以约定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东汉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规避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可否约定仲裁

不能约定仲裁。民诉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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