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逻辑探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2:40:13 340 人看过

比较法经验表明,司法判例并不是被制定的,而是逐步形成的,是法律共同体按照逐渐形成的同质化的思维惯性或技术模型而形成的裁判理路;判例的权威或效力也不是被赋予或强加的,而是被遵从的,是那些已成为法律人共识的裁判理路在具体案件中被具体法官自觉地或惯性地服从。这样的理路、这样的同质、这样的思维惯性和相应的服从自觉,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长期积累。在这个意义上,被制度赋予某种指导效力的司法判例与案例选编的总体目标和功能价值并无二致;只是指导性判例以其关注度更高、聚焦点更集中、受众面更大等优势,可能推动同质化过程的更快发展,因为每一个指导性判例的形成和适用过程本身就浓缩了众多法律人共同探寻裁判理路的同质化过程。

进而言之,在我国讨论判例制度——又称案例指导制度、先例制度、先例判决制度、示范性案例制度等等,均指以成文法为背景,在个案中以特定事实为基础作出的终局裁判,在同一司法区域内对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件发生说服效力(而非拘束效力)的制度。当然,名称并不特别重要,因为除非已有确定的内涵,概念本身只是一个符号,重要的是这个符号的内涵和外延必须界定。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为判例法,因为法本身已明确具有拘束力的内涵,而这是在比较法文献中明确界定为普通法系所特有的判例制度。尽管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说服效力已接近于拘束力,但在法律意义上仍不能视同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不过另一方面,我国判例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其对后案的效力虽仅止于说服,却不能仅限于后案法官基于个人认同或偏好而自愿受前案判决的影响,至少,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判决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受到某种权威的干预,比如成为上诉法院改判的理由,或者在德国上诉程序中成为获得特别上诉许可的事由、在我国应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提起再审的事由。

然而,在两大法系的趋同化发展已在许多领域中严重模糊了传统分界的当代,判例制度与其说是传统或观念问题,不如说是技术问题。这一技术依赖于若干制度的支撑,因而借助判例制度探寻审判理路,必然带来相应支撑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比如,判例首先意味着一案的判决效力及于本案以后的其他同类案件,因此识别一案(后案)与作为判例的案件之间的类似性,就成为适用判例的基本前提,而这一功能是由裁判文书直接承载的。具体而言,识别案件的依据是裁判理由部分的事实,那么,法官的事实认定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之间、法律事实与法律要件及法律规范适用之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与回应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逻辑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发生证据事实(+法律评价)法律事实法律要件满足适用法律支持诉讼请求这一逻辑链条断裂的现象,甚至由证据认定直接跳转到支持或否定诉讼请求的裁判结论。这些错误一部分归咎于我国现行裁判文书在结构上即未按照裁判的理路进行设计和要求,比如,裁判主文与裁判理由之间有相对划分、裁判理由与事实构成之间并无真正区分,如果不进行修改,这样的裁判文书很难承担起判例制度所必须具备的案件识别功能。

毋庸赘言,判例制度在统一司法和通过统一、一致地解释法律从而渐进地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或价值已广为认识。在中国这样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却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大国,特别是在政策形成周期短、规范化和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纠纷急剧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冲突之中,司法判例的上述功能更加凸显。此外,示范性个案判决为批量生产司法产品提供了模板,从而在整体上促进高效率司法;通过渐进地发展法律而节省立法成本和减少法律秩序振荡。但判例的权威性,除了如前所述的法律职业同质化过程之外,作为制度性指导,则主要取决于创制判例的主体和程序的权威性。就其本质而言,判例制度意即一案的裁判在本辖区内对其他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下简称后案)产生说服效力。一个基层法院的判例对本院的后案、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判例对本院及其所辖各下级法院的后案、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本院及最高法院的辖区即全国法院的后案发生说服效力。因此,由最高法院垄断司法解释权和判例形成权的做法并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判例制度;判例制度的基本原理是,个案裁判的效力范围与裁判主体的权威性和裁判程序的庄重性大致相当。

具体而言,如果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结构上完成专业化改造、在权限上定位于法律事项,那么审判委员会作为本院判例主体、以维护同类案件在本院内司法统一,正是实行分项管辖模式的成文法国家在最高法院层面上以形式相似的联合审判庭(德国)或法官大会(法国)所承担的功能。不过,其前提是改变审判委员会听取汇报的决定模式,而必须像法律审程序的法官一样阅读卷宗,并在必要时开庭听取各方律师的陈词和辩论。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审判过程,审判委员会也因此有权并有义务作为大合议庭的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成为真正意义的裁判者。

各上级法院以上述方式形成的审判委员会裁判对于本院和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同类案件应具有制度性说服效力。但需要强调的是,上级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判例时,需要以同样权威的审判委员会构成和决定程序。如果上级法院仅以审级的优势,以一个年龄、资历、审判经验、专业水平等任何方面的权威性都处于下风的合议庭(甚至实际上只是承办法官一人),推翻下级法院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依据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这样的上级裁判不仅作为整个辖区下级法院的判例难以具有权威效力;而且即使是针对本案,也只能是基于法定审级而具有法定效力,而无法基于审判权威而真正产生判例意义上的说服效力。

司法裁判作为判例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裁判主体的权威性、裁判对象的普适性和裁判效力的终局性。判例制度意味着一案的裁判对本案以外的其他类似案件产生一定效力,是个案裁判对本案效力的向外延伸。因而,离开裁判的终局性,无从讨论判例或案例的效力问题。作为判例的裁判本身所具有的效力,比如基于正确性和正当性所产生的说服力、基于司法的独立性和终局性所产生的确定力、基于裁判者的人员构成和裁判的形成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力等等,不仅影响或决定着该案裁判是否会被后案引证为判例,而且一旦引为判例,将对后案的说服力、确定力和影响力产生直接影响。假如一个示范性判决错误可能导致批量错案;一个受到信访、再审等潜在威胁乃至撤销风险的终局判决成为判例,可能将一批后案判决置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裁判自身的权威性、确定性和终局性都普遍处于潜在挑战的风险之中的背景下,考虑裁判对于其他案件的效力,更需充分关注制度设计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否则非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蕴藏着新制度不可承载的负面效应和风险。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正在探索中的指导性司法判例,还是自主性案例选择,其价值与其说是形成某种制度性的拘束力,毋宁说是在于帮助法律共同体从案例中探寻裁判的理路,养成法律的思维;并在这个过程中,帮助社会共同体理解司法的特质,滋生法律的信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者,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隐名股东相对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又称名义出资者。由于隐名投资涉及更多的法律关系而且常常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冲突,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一、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在我国的公司经营活动中,隐名投资大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可分为规避法律型和保护私隐型两类。前者是指实际投资者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我国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限制,从而采取名义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后者是指本来不属规避法律的投资,实际投资者出于私人种种原因的考虑,如保护私隐,财不外露等,不愿对外显示个人名义,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司法逻辑隐名股东资格如何确认?寻找其司法逻辑是首当其冲的问题。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
    2023-06-09
    175人看过
  • 非法经营罪法条逻辑
    商业银行经营
    正确地认定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界域止于法律的禁限。只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经营活动,均不得视为非法经营行为。要正确地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表现形式,除了必须符合前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应当注意通过理解该条第一、二项的立法精神,来把握三项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正确运用第三项规定。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分析,不论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还是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与国家特定的许可制度有关。可见,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内在联系。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第三项规定,防止其被滥用而膨胀为新的“口袋罪”。经营许可的设定国家关于经营许可制度的设定,往往与经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和经营物品的范围有关。其出发点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
    2023-06-12
    379人看过
  • “审”与“判”的逻辑和相应技巧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存在着三个严重脱节:一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脱节;二是理论与实践脱节;三是庭审程序与裁判内容脱节。一方面,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最重要的几个结合点上,比如诉讼标的、要件事实以及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是诉讼法理论中的核心和热点问题,在实务界几乎没人理会甚至十分陌生,更没有成为一种审判逻辑思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诉讼模式转型和局部程序改革成果在立法、理论和教学中未能及时总结和更新。当尊敬的同行在实践中探索审判九步法谋求链接上述脱节的逻辑环节时,我也正在教学中推销自己关于裁判逻辑和庭审方法的总结,我以二十年审判和仲裁实践为基础,以一审普通程序特别是开庭审理阶段的教学为平台,将诉讼标的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和诉讼模式理论研究与教学串联起来,尝试将民事诉讼理论、民事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训练融为一体,因为审判方法远不只是实务技巧,更是一种法律思维和智识。简要地说,当事人诉讼与
    2023-06-11
    213人看过
  • 什么是分析填列法的逻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编制逻辑如下所示: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量业务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假定本期收入全部收现,那么项目金额主要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又假设本期确认的收入中有部分是未收现的?可表现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项目增加额或“预收账款”项目减少额(简称“应收增加、预收减少”)。假定应收增加、预收减少全部反映出本期未收现收入。对应的应收减少、预收增加全部反映出收到前期收入、后期收入那么对上面公式修改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应收增加、预收减少+应收减少、预收增加=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2023-06-02
    337人看过
  • 开征物业税的逻辑
    是否应该开征物业税,开征物业税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近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我国,是否开征物业税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作为一种财产税,物业税是在持有不动产这一环节缴纳的税收。这是地方政府为了提供地方性的公共服务、如开办义务教育而收取的一种地方性税种,其逻辑在于,地方性公共服务是由本地居民享有的,拥有房产的本地居民就应该为之缴纳税收。但是,我国目前在土地出让这一环节,政府已经收取了40年或70年土地使用费用,也就是说,政府在土地出让时,已经一次性收取了40年或70年的“物业税”,那么,再开征物业税在逻辑上就成了一种重复征税,这当然是不合理的。要么放弃收取土地出让费,要么开征物业税,二者只能取其一。但是,目前讨论开征物业税,有一个特定的背景,这就是这些年来房价暴涨,远远超过了广大普通市民的购买能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忧虑。房价暴涨,表面上看是由投资型买房导致的。为了平抑房价,就必须遏制投资
    2023-04-22
    260人看过
  • 法律逻辑学说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逻辑指的含义如下:1、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2、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3、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法律逻辑思维的特殊性: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
    2023-07-05
    82人看过
  • 刑事法治的逻辑展开之人权保障
    学界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基础。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才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根基,而且这种保护不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还针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刑法对社会的保护,只有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进行,即保护公共和平秩序,同时尊重个人的行为自由,反对非法强制,根据公正原则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刑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者的最后手段。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立法上对犯罪圈的划定已经是一个人权保障的过程。因而,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保证以一种公正而受尊重的方式实现立法已经规划的人权保障内容,就是程序法所需要完成的任务,也是刑事法治逻辑展开的应然之义。因为,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具体到国家适用刑法惩罚犯罪而
    2023-04-22
    346人看过
  • 创业融资逻辑十三条
    1、企业定位企业定位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策略,在产业价值系统里,你要用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明确界定自己的角色。我们说劳力士卖的是附加在产品上的身份和名望,可口可乐卖的是品牌和配方。投资人总是试图从你的商业计划书中获得你对于企业定位,进一步说就是你得有与众不同的定位。2、执行摘要这是吸引投资人愿意了解你的计划的唯一机会。在硅谷,比较标准的商业计划不会超过20页,执行摘要不超过300字,演示的话用Pow□erpoint不要超过10张。一个逻辑清楚的结构是三言两语就能讲完。执行摘要的重点在于你要按照顺序说明下面这几方面:市尝团队、财务、技术。3、正当性为什么要做?为什么现在做?为什么由你来做?正当性不是合法性,而是正确性。知识和技术的创业通常都是发现问题,然后就要去解决问题,而没有很好的诊断问题。它没有跟投资人很清楚地报告为什么要用某种方法来解决问题,是否还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仅仅是从WHY到解决的
    2023-06-09
    78人看过
  • 共有产权房政策逻辑
    一、望梅止渴,预期管理北京推出了“共有产权房”,与上海的“纯租赁房”、广州的“租购同权”,从本质上讲,都是一种预期管理。用可望不可即的、只属于极少数热的福利,吊住大多数人的胃口。让你舍不得、忘不掉、离不开、等不到,被牢牢的拴在绳上。“共有产权房”让无数刚需看到了住房的希望,尤其是受困于户籍的“新北京人”。与自住房相比,“共有产权房”的最核心的改变在于:(1)产权共有、购买门槛降低。“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2)区级主导,户籍门槛放宽:“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乍一看很美,但想想自住房现在的中签率,更美好、也更遥远了。需求是无限的,资源却是稀缺的,尤其是核心城市的核心资源,比如住房、教育、医
    2023-05-01
    102人看过
  • 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运用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经典的分析方法,剖析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类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演化,理清其逻辑脉络,在法律的逻辑形式层面上阐明公权力作用下个人自由、权利的变化和范围。文章认为,逻辑构造是行政许可概念的核心结构,是研究行政许可概念的基础,它为我们准确地认知法规范语境下的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脉络。在这条脉络的指引下,可以展开对行政许可各个环节中关于公权力作用于私领域的道德和经验层面的思考,从而对行政许可制度达致缜密而完整的理解。关键词:行政许可;逻辑结构;禁止;解禁;权利一、研究方法及其意义从政府管制的角度看,行政许可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社会经济活动预防性的(preventative)、事前管制机制。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经常运用的管制技术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侵害或影响的活动。但在以权利为本位,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的法学中,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考
    2023-04-24
    106人看过
  • 旧城拆迁改造的逻辑启示
    最新的消息是,1月25日,广州市公布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并征求市民意见,此次拆迁涉及60万人口,资金超过千亿,“总面积达54平方公里之巨、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广州旧城,将脱胎换骨、重新布局”。在这前一天的一则新闻是,在广东最大旧改项目——深圳大冲旧村改造项目中有871户村民可以获得补偿,将造就10个亿元户和400户千万富翁家庭。由于拆迁过程的“和谐”和迅速而独特的造富效应,这样的过程被视为城市拆迁的成功样本,一时间风生水起,集聚了来自各方艳羡的目光。我们必须承认,与动辄暴力相对,充满血泪的拆迁过程相比,政府开始改变主导一切的强势面目。在广州的《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的操作中,拆哪里,建哪里,怎么拆,怎么建,如何保存地域风貌、市民情感、历史传承、文化内核,开始向社会各界和市民广泛征求意见。深圳大冲村改造的货币补偿是每平方米1.1万元,这种相对优厚的补偿标准已经让很多人对这种所谓“不劳
    2023-04-30
    306人看过
  • 浅析离婚调解背后的逻辑
    理解离婚调解如下:指在婚姻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离婚纠纷是我国离婚诉讼的必要程序。调解时,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区分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开展说服教育,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和让步,促进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不成怎么办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条: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是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85条:第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节,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2023-07-14
    50人看过
  • 电费的定价是否符合逻辑?
    基本电费是根据客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和国家批准的基本电价计算的电费。变压器暂停减容申报:指当用电客户实际用电量大大低于变压器装机容量、并且在有符合暂停理由的情况下可向供电局申请减少部分基本电费或者免除全额基本电费的方法,可以每1日历年申请暂停总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交电费可以断电吗不交电费可以断电。《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
    2023-07-19
    236人看过
  • 浅论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
    在现代社会中,生产力的水准和主导性的价值信仰,决定了合同在生存条件配置中的支配性地位。合同作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可以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关键词:合同;身份;合同制度;生存逻辑合同现象是生活中最为经常的法律现象,合同制度在每一个文明社会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手段,对合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改进人类生存方式的善举。合同制度是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总和,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探讨有着直接的价值现实,但对合同的总体生存逻辑进行深思无疑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合同制度的生存逻辑所要回答的是,合同制度为什么能够存在,它的根本价值是什么,它是否能被其他的制度所代替。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笔者遵循从目的到手段、从价值到技术的思维进程通过以下三个层次加以展开。一、人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得到发展的为了生存,人需要不断地获取物质和精神产品。获得这些产品的途径有两种,或者躬行加以创制,
    2023-06-05
    474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法律逻辑指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19
      法律逻辑指的含义如下:1、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2、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3、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
    • 法律的四个逻辑关系?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
      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后果归结,1.条件假设(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3.后果(或称为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法律关系:就是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事件和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
    • 逻辑学的和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8
      盗窃罪呢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偷,可说是小偷,而侵犯财产呢指的是你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并不算是偷,希望可以帮到你
    • 法院重证据轻逻辑怎么办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2
      文中结合司法实践,对错案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文章切中了审判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其中“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表述,更是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 合同签定常用的逻辑准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主要条款具备、违约责任明确、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违反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