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移送的行政协议案件能否再次移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51:03 262 人看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移送行政协议案件后,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1)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这是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本文中“不再自行转让”的含义,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送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送案件。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认为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的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对管辖权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受理案件的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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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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