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普通合同的一般条件相同。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如下:
1、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仓储合同要求双方有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同时,合同无效;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一、订立仓储合同有哪些原则
1、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任何一方采取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或者行政命令的方式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歧视的方式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
2、等价有偿的原则。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保管人的利益体现在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两方面。在仓储过程中保管人的劳动、资源投入的多少,决定了保管人能获得多少报酬。等价有偿的原则也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对等上。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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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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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1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存华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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